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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通过撤资进行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而企业股东进行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由于税收政策上的不同,二者缴纳的税费扣除项目不同,所以股权转让和撤资二者最终纳税金额不同。和股权转让相比,撤资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享受的是免税待遇;而股权转让所得,因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其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无法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有人便认为可以将股权转让通过转让方撤资后,再由受让方投资的方式进行税收规避。
笔者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通过先撤资后再投资的方法进行股权转让,小心踩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