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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合理使用小微企业的税收红利政策

浏览: 时间:2022-04-23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全球抗疫的大环境下,我国为优化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推出的减税降费系列政策起到了促发展强信心的有效作用。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聚焦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发展,帮助困难行业渡过难关。

为服务“六稳”“六保”大局、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这些政策延续实施,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顶住新的经济下行压力。原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公告更是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再次释放优惠。

税法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率=12.5%×20%=2.5%。如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80×12.5%×20%=2万元,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2.5%。

事例

某公司有10个项目组,资产总额2000万元,2022年盈利额1000万元(每个项目组年平均盈利约100万元)。则该公司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年应纳所得税为1000×25%=250万元。

假如,该公司将其中9个项目组各自成立子公司或单独新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新公司资产总额均为200万元,年盈利额各自均为100万元,则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约为100×12.5%×20%=2.5万元,9家子公司或新公司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约为100×12.5%×20%×9家=22.5万元,共计应纳税额约为2.5+22.5=25万元。

对比可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新公司的模式,可以让各自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福利,可以有效节省企业所得税250-25=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