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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打官司能赢吗?
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愈加频繁,民间借贷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但由于民间借贷往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灵活性,在还原借贷事实方面存在不少障碍,因而民间借贷行为也常常伴随着许多民事纠纷。
虽然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万一遇到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出借人手中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双方因借款发生纠纷,这时出借人是否可以起诉以及获得胜诉呢?此类问题,绮惠所的律师在日常咨询中经常遇到。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绮惠所律师针对以下问题做梳理和解答:借贷关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存在哪些形式的转账凭证?仅有转账凭证时的处理规则。
一、借贷关系是什么?如何确认?
从法律角度来讲,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双方互为债权债务人。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即出借人,债务人即借款人。
出借人要想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应当证明符合三个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双方对借款这一事实共同认可。
二是交付事实,即出借的一方有证据证明钱款已交付。
三是借贷关系合法。
在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借条、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
但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企业间的资金融通会签订书面合同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鲜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甚至有时基于彼此的信任连借条都很少写,这无疑为借贷合意认定增加了难度。
随着网络支付方式的普及,“手递手”的现金借款方式逐渐式微,人们之间的借贷往来逐步向电子转账等方式转移。
早在几年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材料形式中,电子证据涵盖的种类多样,既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还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因此,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转账凭证成为了证明交付事实的重要证据。
此外,由于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案件高发、频发的重要领域,因此诸如借款用途、资金来源等基础事实成为了法官审理时重点关注的内容,故在主张借贷关系时除合意与交付事实外,亦需证明自身债权合法。
二、仅有转账凭证,能起诉吗?
绮惠所的律师温馨提醒:起诉可以,但是未必可以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可分三个层面理解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仅有转账凭证时的处理规则。
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时,转账凭证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并就借款事实作合理说明后即完成了对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此时,若借款人未置可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应诉,借款人将承担败诉后果。
其次,在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举证证明。
借款人的有效举证可以推翻转账凭证的借贷合意推定,并且,被告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让法官审查被告证据后认为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个事实真伪不明即可。此时,仅有转账凭证的出借人将面临败诉风险。
最后,在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推翻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后,出借人需进一步提出证据补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出借人无法继续举证或者进一步举证后,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以下通过两个案例体会上述处理规则:
案例一
根据甲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转账凭证,2012年至2013年期间,甲向乙转账4330.86万元,其中有1753.04元的转账凭证上记载的用途为“贷款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其中1647.84万元,转账凭证记载的用途为“转账、往来款”。
故乙现抗辩前述款项认定为借款依据不足,针对前述款项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甲提交的部分凭证上虽记载为“保证金”“贷款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账”“往来款”,但上述款项均已进入乙的账户,甲乙之间已形成实际的资金联系。
现甲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并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甲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乙,乙应就其合理占有上述款项提供证据证明,现乙无法证明其占有上述款项系甲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其对相应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二
原告姜某某诉称,2018年间,被告张某某向其借款共计188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二年,但并未出具借条,并提供自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其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某转账的13笔转账凭证,金额共计18865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转账无异议,但不认可是借款,也不认可有利息的约定,主张转账是原告姜某某委托其购买注册虚拟货币,并提供“众筹以太防”、“K特币”、“大宝小宝”清单等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姜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借款合意,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转账非借款,姜某某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自然人之间的转账行为往往很复杂,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和事实引起,除了借贷还可能是赠与、买卖、租赁、加工承揽、投资或合伙、提供劳务等。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亦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是亲戚朋友等熟人关系。
因此,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条、欠条、合同等书面证明,也无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等补强证据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提出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
如果被告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不能对转账凭证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证据,则原告凭借转账凭证就能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
如果被告提出的抗辩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给原告,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从上述案例也不难看出,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因多年交情碍于情面、疏忽大意、过于信任等关系,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具有借贷合意的相关债权凭证,从而造成维权时举证不能的情况。
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绮惠所的律师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守好您的钱袋子!
另外,“仅有转账凭证该如何打官司”解决的是借贷行为发生之后的麻烦,但是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得已需要出借钱款的情况,如果真的遇到了,我们该如何进行事前预防呢?
三、出借财物时应注意以下4点
1.口头借贷有风险
口说无凭,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欠条、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凭证应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出借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否则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则出借人提出的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现金交付有风险
现金交付难取证“留痕”,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金额与交付时间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证据。
同时,转账凭证并非只能起到推定借贷合意的“被动”作用,别忘了可以添加备注“化被动为主动”,备注了借款信息的转账凭证其证明效力飙升!
3.诉讼时效要知晓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超过3年起诉,一旦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又无证据证明催讨过,则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4.保证期间要约定
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讨借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免除。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中,往往是借钱容易,要钱难,追讨欠款常常让出借人焦头烂额,多年好友因为还款纠纷,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
因此,不论是何关系,借钱给对方的证据一定要保留,借条、身份信息、转账凭证及还款时间,其中最关键的是借条和转账凭证,避免现金交付。
若无借条,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将提高出借人得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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