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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一女二夫”,是否构成重婚罪?
1990年农历二月二十六,甲女与乙男因换亲而结婚,一直未登记,婚后二人生育一子。2007年正月初三因家庭纠纷甲回其娘家居住。后甲在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开始与丙男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登记,并于2010年3月16日生育一子。2018年3月26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甲女与乙男离婚。现问:甲女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这一问题涉及到民法与刑法对事实婚姻的不同认识和评价。一般地认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且他人也认为是夫妻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立法变化情况来看,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有限承认其合法效力,即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界,之前的事实婚姻具有合法法律效力,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由此来看,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重婚的行为,本质上是婚姻的重叠。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在实践中对表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婚与法律婚、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合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无争议。在对于两个事实婚、前婚姻是事实婚与后婚姻是法律婚的情形能否构成重婚罪则存在争议。
从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什么是“有配偶”,什么是“重婚”并无统一而又权威的解释;仅有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相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根据《批复》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有配偶的行为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可构成重婚罪。该《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其被废止的缘由系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以及刑法对重婚定罪已有明确规定,但该《批复》的废止并不意味我国法律对重婚罪的认定发了根本的变化,也不影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案的认定。
回到开头的实例来看,甲女与乙男属于事实婚姻,而且还是属于合法的事实婚姻,因此在2018年离婚之前,甲女属于有配偶者;2009年后又同时与丙男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且生育一子,其行为应认定为符合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的“一女二夫”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度,应认定构成重婚罪。同理,实践中类似的“一夫多妻”也构成重婚罪,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综上,那种认为只要没有登记结婚,事实上有多个老婆的,一定不会构成重婚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