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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法眼看聊天记录

浏览: 时间:2019-08-0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QQ、微信已经成为很多人最常用的工具软件,在使用上述软件时会形成大量的聊天记录。法律上怎么来看这些聊天记录?有什么用处?怎么使用呢?

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从检索结果得知:涉及的文书总数有208847份;按照案由来看,刑事案由39559,民事案由147130,行政案由771份;按照地域来看,全国各个地方都有,其中北京11912、上海10141、广东31223、江苏19477、浙江19976、福建11312、河南10908;从年度来看,2019年度截止今日为止已有46288件、2018年度93928件、2017年度46285件、2016年度16428件、2015年度3755、2014年1097件。由此可见,近年来,尤其经济科技发达省份涉及聊天记录类案件速度和规模增长都十分明显,并且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的合同纠纷领域。

这一现实情况也与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密切相关,三大诉讼法都明确列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显然这些“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按照民诉法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QQ、微信聊天记录就是这里的“网上聊天记录”。由于这些聊天记录存在着内容易丢失、被修改,制作的主体身份确认难等问题,所以把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注意确认主体身份。微信账号并不强制实名认证。法律上作为证据使用的聊天记录必须先确定主体身份,在提供微信、支付宝、QQ 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首先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实践中对无法直接确定主体身份的,还可通过下列信息来确认主体身份:(1)聊天中有能体现对方身份信息的内容;(2)对方的微信是直接和手机号码绑定;(3)通过朋友圈内容来判定,如发布本人照片,可以截屏保存,用来证明身份。(4)手机或者微信账号被他人冒用的,可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二是确认内容真实。由于微信等聊天记录存在着被修改的可能,法律上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对方予以否认的,要结合以下几点来判断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1)聊天记录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2)生成机制原理中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可能情形;(3)形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4)存储、保管介质是否属于原始载体,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5)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6)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三是获取要合法。按照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实践中对于婚恋领域中以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获得的聊天记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