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律师中的兼职律师

浏览: 时间:2019-08-1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据重庆律协公布的数据,到2018年底,全市律所898家,律师10709人,每万人律师比为3.5;全市律师每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5万余件、非诉讼业务2万余件,为1.8万多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咨询等法律服务23万余件,行业影响、公信力和社会形象显著提升。

上述数据在肯定了重庆律师整体积极作用的同时,并没有对不同类别律师的详细情况做出说明。实际上,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划分,律师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其中的兼职律师数量在整个律师中占的比重在4%左右,虽然数量不多,但作用影响不小。

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兼职律师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符合专职律师执业条件,同时经所在单位同意,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换句话来说,兼职律师就是大学里面的法学老师们在不脱离本职的同时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形成的一类社会律师。兼职律师与专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具有两种不同身份,既是律师,也是大学老师。在这一点上,兼职律师与只服务特定对象的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也不同。

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我国兼职律师制度于上世纪80年代确立下来并一直保留至今。随着实践的发展,关于“法学教授该否兼职律师”曾一度引起热议,反对的认为,兼职律师办案中存在利益冲突,涉案法律职业人员中多有师生关系会影响司法公正,影响教学科研等;赞同者的主要理由为“法学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法学教授做兼职律师能很好地反哺法学教学、研究”,国家也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对兼职律师的上述争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兼职律师的错误认识和理解。一方面,确实应该禁止掌握公共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做兼职律师。这一点已经得到《律师法》的确认,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高校法学教师做兼职律师与此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对所有执业律师都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从兼职律师角度来看,尽管对高校教师的学术科研水平的考量导向已经不再是唯论文数量和质量,也应特别爱惜羽毛,注意自身大学教师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时刻维护好大学老师、执业律师的良好形象。从专职律师角度来看,也不能因羡慕兼职律师多一份稳定的收入,就选择进入公司做法务,同时把所持律师证仍旧挂靠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违规做事实上的兼职律师。

最后,作为兼职律师的两类不同主管行业部门、供职高校以及律师事务所也应加强管理、引导,对兼职律师依法执业、教学科研中的合法合规行为给予充分保障,对依法纳税等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加强监督和督促。总之,通过多方的努力,最终实现充分发挥兼职律师的积极作用,做到各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