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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案例一:(2018)川01民终15264号
裁判观点: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因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度,不能当然的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即使婚前财产形成于同居期间,仍属个人财产。男女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够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确定为个人所有;不能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和分割。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若没有对所购房产归属进行过约定,男方婚前买房,即便是同居期间男方将房产登记到其名下,均视为男方的婚前财产。此时女方主张购房款系共同出资,则需要举证证明共同出资的款项性质系购房款,否则仅能作为借款或者生活消费予以分割处理,并非就能取得房屋产权。
二、婚后按揭款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二:(2018)睆08民终2422号
裁判观点:张某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该房屋首付款5.9285万元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是张某的个人财产。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本息151,177.82元,虽然绝大部分是张某自己偿还,但张某仍是用其婚后收入支付,而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银行按揭贷款及利息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现价值200万元,首付款16.9285万元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为1,056,503.22元,归张某所有;银行按揭贷款本息151,177.82元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为943,496.78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男方首付购房后,剩余的按揭款视为其个人债务,女方婚后与其一起承担还款的则离婚时可主张归还。
三、一方仅支付装修费用的,离婚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案例三:(2016)粤52号民终21号
裁判观点:涉讼房屋的装修款260000元中有208476.4元是陈某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余的51523.6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因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对涉讼房屋的装修物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因此,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离婚时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综上,笔者告诫有类似情况的未婚前购房一方,做好以下法律风险防范:
(一)与购房一方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
一方婚前所购婚房虽系用于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所用,但因为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除非双方对该房产进行婚前约定,房产系双方共同所有或系父母一方赠与夫妻共有,否则婚前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则视为其所有,之后一起归还按揭款的一方仅能主张对该按揭款的补偿。
(二)你买房我装修的做法不可取
北方家庭多有男方出房款女方出装修,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情形,但通过对《婚姻法》进行解读可知,此举对女方来说并不可取。从当下市场经济发展态势来看,房屋多会随着时间而增值,装修则会因长时间使用而自然消耗。因此,针对离婚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仅能主张分割装修款的女方来说系十分不利的。建议是双方一同购房,一同装修更为妥当。
(三)做好相关证据的保留
不管是婚前购房一方还是参与付首付、装修、归还按揭款的一方,都应当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单据和能反映房屋财产前后关系变化的证据。如此,才可防范他日双方因财产权属不明导致诉累,进一步讲,亦可提升己方的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