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军队干部如何退役?

浏览: 时间:2019-08-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7 月 2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会见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全体代表,7月27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会议在北京圆满落下帷幕。看了这则新闻,能搞懂哪些人属于退役军人吗?能分辨出复员、转业、退伍有啥区别吗?这其实都和我国军人退出现役的方式有关。

我国历史上有两部《兵役法》,第一部是1955年《兵役法》(以下简称“五五兵役法”),第二部是1984年《兵役法》(以下简称“八四兵役法”),其中第二部《兵役法》先后于1998年、2009年、2011年经历了三次修改。在两部《兵役法》中,“退役”一词的意义不完全相同。在“八四兵役法”之前的法律法规当中,“退役”表示“既退出现役,也退出预备役”;在“八四兵役法”及此后的法律法规当中,“退役”则表示“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目前通俗地理解,“退役”就是指原服现役的军人,因各种原因不再服现役。退役的同时也要进行安置,所以通常把退役原因与安置方式结合在一起来讲。

我国现役军人分别由干部和士兵组成,目前干部和士兵的退役方式有别。对干部来说,具体包括离休、退休、转业、转改文职和复员。

一、离休安置。离休是离职休养的简称,其对象仅限定为建国前就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老干部。根据《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离休的对象是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离休安置的内容为国家保持离休老干部政治待遇不变,由中央财政承担离休老干部不变或从优的生活待遇。

二、退休安置。退休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较为严苛,《现役军官法》第49条规定了四种类型的退休安置对象,包括:(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2)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髙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3)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4)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结合《现役军官法》对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规定,以及军官应当退出现役的规定,可以将(1)(3)(4)此三类情况总结为“军龄(含工龄)满三十年或年满五十周岁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俗称的“正退”。结合《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规定》对退休安置对象之规定,可将第(2)类情况具体化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也就是俗称的“病退”。

三、转业安置。转业是服现役的军队干部退出现役,不再是军人,转换另外一种职业的退役方式。最初只有计划分配安置一种方式,也就是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干部,退役同时由政府负责安排进入地方工作,保证退役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相应人员工资待遇。也就是通常讲的“安置”。2000年后又新增自主择业这一转业安置方式。对转业时符合相应条件并选择自主择业方式退役的,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但每月可以领取自主择业退役金,其退役金按月发放、逐年增资。实际生活中通常称为“自主”,其对象为军龄满二十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干部,在军改期间其对象扩充至军龄满十八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干部。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时,政府协助就业并负责其退役金、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目前转业尤其是自主择业逐渐成为军队干部退役的重要方式之一。

四、复员安置。复员的对象包括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以及已批准转业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三年以上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复员安置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财政承担一次性结算经费。复员的干部相当于一次性买断,此后回归地方,政府不再为其服现役负责。

五、现役干部改文职。此种退役方式,直接依据是2017年9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18年首次实行,是军队干部退役安置的一种新方式,也就是俗称的“转文”。其主要内容是退出现役,但同时又不回归地方,直接改成非现役的文职人员,继续在部队以非现役身份工作,具体主要结合干部落编定位、年度退役工作和特殊情形单列计划3种时机转改,但符合退休或者复员的对象不能转文。现役干部转改文职,工资待遇不变、住房保障不变、福利待遇不变、伤亡保障不变、配偶子女待遇不变。

对士兵来说,退役方式包括自主就业、政府安置、退休和供养以及最新的转文几种。有的与干部退役类似,有的又有很大不同,详细情况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