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军队士兵如何退役?

浏览: 时间:2019-08-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上篇文章介绍了军队干部退役的不同情形,下面介绍一下士兵退役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退役军人5700万,其中退役士兵的数量占绝大多数。目前退役士兵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该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选择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结合最新规定,士兵退役的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国家供养和转改文职人员这五种。

一、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转业志愿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镇户籍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农村户籍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2005年《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出台后称为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自主就业

2011年以前,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

2011年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对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此后的自谋职业有许多优待,但与干部自主择业不同,不会逐月发放退役金。自主就业则只领取安置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也就是退役后只领取一次,之后则没有经济保障。此种类型的士兵退役,是数量比较多的,相当于以前的退伍。

三、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以及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队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志愿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以及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四、国家供养

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五、转改文职人员

2019年初,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现役士兵转改文职人员暂行办法》,标志着现役士兵退役时也能像干部一样选择转改文职人员。根据《现役士兵转改文职人员暂行办法》, 转改对象明确为服现役满本级军衔规定最高年限,当年度拟退役且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三级军士长以下士兵。退役士兵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和国家供养安置后,就有了基本保障,目前的政策相对比较成熟,明确不列入转改范围。

另外有几个与军人退役相关的概念,简单做个区分。狭义上的“退伍”一般是针对义务兵而言的。“复员” 指军人服役满后恢复原来身份,从事原来工作的意思。现在一般指初级士官退役或者中、高级士官退役选择自主就业,义务兵的退伍也可称为复员,还有个别如前面介绍的干部情况,也可称为复员。广义上的“退伍”就是指现在的各种退出现役。

士兵退役中的“自谋职业”,通常指的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自愿申请放弃安置工作资格待遇,领取自谋职业金(有的也称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在其他就业创业的优待上,多是参照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