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关于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那些事儿

浏览: 时间:2019-08-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长久以来,“执行难”一直是让执行法官和当事人都十分头疼的问题。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司法程序最重要的一环,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兑现。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会同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下文将对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将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俗称“失信黑名单”)。

(一)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对于履行顺序在后,依法不应当对其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已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的被执行人或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务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无期限限制。因第(二)至(五)项原因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二、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的影响

(一)影响企业信誉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信息和执行信息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方式予以公开,影响企业信誉。常见公示网站如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官网等,人民法院也会通过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电子公示牌、公众场合公示牌、地方各大报纸、电视节目等渠道对失信人信息进行公开。

(二)影响企业征信

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征信机构,并由征信机构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信息将作为银行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影响企业贷款。

(三)招投标限制

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进行限制。以联合投标体的方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参与政府性资金项目限制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取从严审核、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的限制措施。

对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受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限制。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五)取得土地限制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前述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消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采取执行措施。

(六)对投融资的影响

1.影响投资设立金融类企业。将失信信息作为投资入股商业银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保险公司的重要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2.影响发行债券。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重要参考。

3.影响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重要参考。

4.影响重大资产重组和收购。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5.影响投资额度。在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的限制和管理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七)其他影响

1.影响纳税征信管理。将失信信息作为纳税征信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2.对失信企业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极差频次,限制参加社会保险合作项目。

3.失信企业申请使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通过的认证企业下调信用等级。加强布控失信企业进出口货物查验、稽查及监督检查。

三、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具备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一)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三)终结本次执行后,经人民法院查询网络查控系统两次以上仍未发现可控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四)因审判监督程序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届满。

值得注意的是,删除失信信息后若被执行人具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经申请人申请删除的,删除后六个月内申请人提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各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惩戒措施,不仅对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的开展经营活动进行多方限制,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人员亦有限制措施,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影响征信并被限制任职资格。为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应审慎考虑商业风险及自身履约能力,减少纠纷。对于已经诉讼或仲裁程序确定的债务,建议多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协商,避免拖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应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与法官保持沟通表明愿意主动履行,无逃避债务的态度并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