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物业公司能否以物业使用人欠缴物业费为由停水、停电

浏览: 时间:2019-08-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从合同主体而言,此类情形中,事实上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是业主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供用电、水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相应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具有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主体,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但其并非法律规定的合法供电、供水单位,也非供用电、水合同的合同主体,因此其突破合同相对性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为,事实上是侵权行为,侵害了物业使用人合法用电、用水的权利。

从主体义务而言,供电人、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水,因供电人、供水人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约定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水,造成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人在以下几种情形有权中断、停止供电: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事先通知用电人后可中断供电;未事先通知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经催告后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水合同参照供电合同的上述规定。

从法定程序而言,以供用电合同为例,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之规定,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若因故需要停止供电,应按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公告;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3、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停电、限电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电。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综上,欠缴物业费并非停止供电、供水的法定事由,物业公司也不具有依法停止供电、供水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