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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明明想把遗产给孙子,为什么遗嘱却无效?

浏览: 时间:2019-08-1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老百姓常以为,遗嘱无非是一份简单的合同,只要有约定、有“白纸黑字”,一切就“稳了”。事实上,接近60%的遗嘱在过去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一份遗嘱写的再清楚,也可能逃脱不了被认定为“无效”的命运。

笔者近期就收到朋友发来的遗嘱,仔细审查过后,发现遗嘱的不少“雷区”都刚好被这位朋友触碰到了。下文将以该遗嘱为例,简单谈谈“写好一份遗嘱”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遗嘱基本内容

★遗嘱背景:立遗嘱人庄某(爷爷)希望其死后,名下的股权财产与2套房产由孙子A和B继承。其中,孙子A父亲甲某尚在人世,孙子B父亲于2年前的车祸中去世(B为独生子),庄某另有一女儿乙某(共4个子女)。

(一)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女儿乙某代为打印,庄某不识字),共2页,由庄某、乙某在遗嘱末尾签字、盖章;

(二)遗嘱当事人:庄某(立遗嘱人)、孙子A与B、见证人(1位,系庄某女儿乙某,即A与B的姑姑);

(三)遗嘱内容:

1.庄某在某公司拥有的股权(现价值约100万)由孙子A继承;

2.两套房产,①号房产由孙子A继承(市价200万元),②号房产由孙子B继承。

3.遗嘱共2份,由孙子A、B各持1份。

遗嘱是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产物。从遗嘱内容的字里行间中不难发现,庄某较为偏爱孙子A,希望其财产更多由A继承,但就该遗嘱而言,庄某未必能如愿,因为依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下文将逐步分析。

二、具体分析

(一)遗嘱形式:遗嘱写好了就完事了吗?

该份遗嘱为“打印遗嘱”,且由他人代为打印,则同时属于“代书遗嘱” → 原则上应当由立遗嘱人(庄某)亲自书写,目的在于预防“道德风险”——比如为争夺遗产,伪造遗嘱或强制病危老人签字、盖手印等(比如此前某电视节目中即出现“儿媳直接强抓公公手写遗嘱”的情况;一些电视剧当中,皇帝病危时被奸臣假传圣旨的桥段也并不鲜见)。但常见的情况是,老人不识字,遗嘱只能由他人代书。本文所讨论的“样本遗嘱”不仅为代书遗嘱,更涉及到“打印遗嘱”这一特殊的遗嘱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电脑制作并打印文件已融入多数人的生活习惯当中,即便遗嘱也不例外。但打印遗嘱的形态又各有不同,有些遗嘱全文,包括遗嘱人名字、日期均为打印(只是盖手印),有些遗嘱只打印了主文部分,但哪些可打印,哪些需手写呢?目前看来,不少法院已接受“打印遗嘱”这一新的遗嘱形式,但遗嘱有效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打印遗嘱的明确规定,但2018年9月份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在某种程度上指明了“代书遗嘱”的“命运”——“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简言之,“打印遗嘱”形式上合法,但需符合条件。

▲律师提示:一份合格的打印(与代书)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1)两个见证人,且“在场见证”(见证人身份有要求,后文详述);(2)遗嘱人、见证人都得签字(最好加盖手印);(3)签字要求为“每一页”,且需签名+日期。就本文讨论的遗嘱而言,显然是不合格的——①见证人不满2人,且为姑姑乙某见证,乙某无见证资格;②仅在合同落款处签名,不符合“每一页签名、注明日期”的要求。

(二)遗嘱主体:谁都可以当见证人吗?

该遗嘱见证人的身份、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既为代书遗嘱(非亲笔书写、打印),应当至少有2位见证人,由其中一位代书,并且见证人身份也有严格要求: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中约定由“女儿”乙某代为打印,人数不够,且乙某为A、B的姑姑,属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乙某没有资格作为见证人(孙子A父亲甲某亦同)。

▲律师提示:(1)寻找和本家族无亲属关系、较为公正的朋友作为“见证人”,如村长、村委会成员、律师等,且人数为2人以上;(2)不要找小孩,但年龄也不宜过大——遗嘱所生纠纷往往发生在多年后,届时如果“见证人”也过世了,其将无法出庭作证,甚至可能因为无法证明立遗嘱时“见证人”在场,导致遗嘱无效。当然,更为稳妥的方式是进行“遗嘱公证”。

(三)遗嘱内容:同样是“孙子”,差别却很大

如果该遗嘱签署后孙子A没有任何作为,那么对其而言,可能是最终是“一场空”:

由于父亲丙某早已去世,孙子B可实现代位继承——取代原本父亲丙某的地位,有资格作为爷爷庄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遗嘱关于“②号房产由B继承”的内容,合法有效。

但相反,孙子A父亲甲某尚在人世,A并非爷爷庄某的“法定继承人”,若庄某希望财产最终由A继承,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遗赠”的方式。因此,A与B的情况完全不同——“遗赠”具有“时效性”,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换言之,遗嘱中将股权、①号房产交给孙子A继承的内容,有效期仅为2个月,孙子A必须在知道该遗嘱之日起的2个月内,通过口头、发函、办理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向继承人作出接受该“遗赠”的意思表示,且须留有证据,否则就视为放弃接受爷爷庄某的“遗赠”,上述财产只能由A的父亲甲某、孙子B、姑姑乙某三人按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瓜分”。

若孙子A在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遗产将作如下分配:

①孙子A:0

②孙子B:1套房产+1/3(股权与①号房产)

③甲某(孙子A父亲):1/3(股权与①号房产)

④乙某(姑姑):1/3(股权与①号房产)

从最终结果来看,不难发现,若孙子B、姑姑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中关于A的条款无效,后者将成“最大输家”,而孙子B、姑姑乙某反而能获得“意外之财”,钱进了别人的口袋,想再拿出来就难了。当然,在亲属关系和睦的情况下,孙子A或许按庄某的意思将顺利继承股权与①号房屋,但法律风险早已埋下,只是留待未来引爆而已。

    ▲律师提示:(一)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顺序继承人,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想把财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嘱在法律上属于遗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应通过口头、发函、办理公证、提起诉讼等方式向继承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且须留有证据,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二)遗嘱应当多准备几份,多出的交由见证人或较为信任的亲友保管——避免遗嘱丢失、毁损,毕竟在不少遗嘱纠纷当中,毁灭对方遗嘱的事情也并不少见了(“遗嘱对己不利?法庭上演吞纸秀”,详见《北青社区报大兴版》2018年10月19日版),不得不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