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

浏览: 时间:2019-08-2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利息的计算方式不尽相同,除了常规的合同约定外,还应考虑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确定合同约定的有效范围,以及更为有利的交易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对利息的规定如下:

一、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情形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垫资。

合同约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逾期付款。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没有约定的,以逾期付款总额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权属证书。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卖方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同时合同对违约金或损失额又无特别约定时,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的情形

(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所缴股款的返还。

发行股份超期未募足,或者股份募足后发起人不按时召开创立大会时,认股人均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返还所认缴股份对应的全部股款的连带责任,同时有权要求发起人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海关对应税船舶多征收船舶吨税的,多缴税款的退还。

无论是海关还是应税船舶,发现多征缴税款的,均可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多缴部分进行退还。

三、按照零利息认定的情形

(一)关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的。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中对利息部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视为零利息。

四、其他利息计算情形

(一)经营者对已经收取的预收款的返还。

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在收取消费者的预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退回预付款时,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的利息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已经抵押、已经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之一,或者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或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卖和擅自抵押,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交付房屋的面积误差超过合同约定面积的3%时,若无特别约定,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交付面积≤合同约定面积3%的,出卖人将对应部分的房价款+利息返还给购房人,交付面积小于约定面积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购房人。

担保贷款买卖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若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者定金返还给购房人。

(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收取借款的。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为借款人备足借款后,借款人未按约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四)提前还款的利息。

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利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五)民间借贷的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为无效约定。年利率24%—36%部分,已经支付的按照支付的利率计算,没有支付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利滚利的计算:在借款合同年利率<24%时,可以将前一期借款到期后的本金1+利息1=本金2,并重新出具借款凭证开始计算利息2。但借款期满后的本金2+利息2≯本金1+年利率24%的利息。

(六)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时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即使在借款期限内合同约定的是无息借款,且对逾期利息也未约定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不归还时,出借人仍可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仅约定了借款期内利率的,出借人仍可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年利率24%。

(七)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法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没有确定的,不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非因被执行人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五、利息的支付时间

(一)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支付。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借款期限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到期时还本付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利息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足一年时一并还本付息。

(三)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计算时间。

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判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