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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一般由开发商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旨在当施工人员出现人身意外伤故时可以转嫁企业风险,减轻企业经营运行中的压力。但因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施工人员受伤后往往跳过保险理赔而直接向承包商主张工伤赔付,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在承担了员工的工伤责任后能否主张保险理赔呢?下面通过几则案例来予以探析。
一、员工的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案例:(2016)陕01民终5873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600000元,被保险人的亲属(法定受益人)将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
案例:(2016)苏04民终1782号
裁判观点: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已为相关机构认定为工伤,故人保公司应当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但人保公司并未履行自己的该合同义务。而公司于2015年3月6日与王某的继承人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约定公司向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8万元的相关工伤赔偿金;同时,王某的继承人将其依保险合同约定的向人保公司理赔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渡让给公司,故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是适格的。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可知,虽然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不得将其受益权转让给他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责任已经确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已转化为确定的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因此公司可以受让员工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案例:(2012)浙绍民终字第1052号
裁判观点:A公司、被保险人黄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即向上诉人保险公司报案,即已表明其要求理赔的意向,此后由于被保险人黄某治疗、请求工伤认定、工伤评残、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等,其被司法鉴定为工伤2级残疾的时间为2010年1月6日,可获得的赔偿款项直至2010年3月11日才最终由法院主持调解确定,因此,原判以被保险人黄某被司法鉴定为工伤2级残疾的时间即2010年1月6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被上诉人受让被保险人黄某的保险利益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案例:(2016)宁05民终928号
裁判观点: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7日向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比例结算赔付合计521.76元,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项下的赔偿终结,后因该事故石某某认为致其伤残,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伤残认定及请求上诉人进行工伤赔偿处理,致使上诉人不能向被上诉人请求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保险理赔,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上诉人在工伤伤残赔偿的处理程序结束后现再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该案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故被上诉人主张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员工受伤后依次进行治疗、工伤认定、伤残认定的这一期间,实质系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延续性过程,且员工在伤残评级前其主张的责任范围尚不明确。因此,员工请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应从司法鉴定确认后始算,后公司受让理赔请求权后,其主张的索赔诉讼时效亦以此为起点计算。以司法鉴定结论时间为理赔时效起算点亦是当今司法实践中认定同类理赔案件的主流观点。
三、公司能否以受让员工的保险金请求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案例:(2012)浙绍民终字第1052号
裁判观点:公司以黄某等人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黄某发生保险事故,黄某因事故致残并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故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合同义务。黄某从公司处获得工伤赔偿后,将该合同的保险理赔请求权转让给公司,故公司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现公司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等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伤的员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综上,公司主张的为意外伤害保险,此种保险是被保险人(员工)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保险人按约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的合同,该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并不影响该员工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且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职工权益、减轻企业压力,其向员工支付赔偿款项与受让其保险利益紧密相连,不能简单认定为“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因此,公司在支付受伤员工伤赔偿款并受让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请求权后,于诉讼时效期限内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合理部分的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