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自然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浏览: 时间:2019-08-26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重庆每个区都有法院,如果出借人张三起诉借款人王老五,要求其返还借款支付利息,那么该借款合同纠纷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辖呢?是原告(出借人张三)住所地九龙坡区对应的区法院,还是由被告(借款人王老五)经常居住的渝北区对应的区人民法院?

我们先了解下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产生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所以肯定可以去被告(借款人王老五)的住所地法院也就是渝北法院起诉,那么合同履行的法院是哪里呢?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已实际履行,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准。举个例子,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约定合同履行地是渝中区,那么渝中区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怎么理解呢?结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该合同是一个单务合同,只有借款人王老五有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原告(出借人张三)则作为接收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一方,也就是张三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所以,原告(出借人张三)所在地九龙坡区法院也有管辖权。

总结一下,简单理解,自然人之间因未按时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如果没有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出借方和借款方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交通便捷的法院去起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