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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非婚同居男女需注意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

浏览: 时间:2019-09-0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政部公布的《 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8 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13.9万对,比上年下降 4.6%。结婚率为 7.3‰,比上年降低 0.4 个千分点。2018 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 446.1 万对, 比上年增长 2.0%,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381.2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64.9万对。离婚率为 3.2‰,与上年持平。近几年的结婚率和离婚率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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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数据统计分析都说明一个相同的事实,我国的离结比在逐年升高,造成这一现象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国人婚恋观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开放,我国有相当多的人自愿选择了非婚同居。年轻人因追赶潮流而未婚同居,中年人因担忧离婚和共同财产分割而同居,老年人因寻求精神慰籍生活伴侣而同居,总之,非婚同居现象十分普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不同,是专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公开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当事人在感情,经济以及两性关系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共同体的状态,有人称之为“准家庭关系”。虽然我国自从90年代中期后不再将非婚同居认定为非法同居,但包括正在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都未对此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范和调整,目前总体的态度是处于一个不保护也不支持的状况。实践中对于非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却日渐增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一些具体问题看法不一,故非婚同居的男女自身一定要注意防控好相应的法律风险。

首先,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据《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做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实践中,建议同居男女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参照婚姻期间的财产,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哪些财产归个人,哪些财产属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属按份共有,这样可以很好的防范同居析产带来的纠纷。

其次,对于子女抚养、相互继承、同居者之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同居双方最好也是参照婚姻家庭法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若无约定,只能按照一般原则和原理进行处理。例如,同居者相互之间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

最后,男女双方非婚同居,还应注意防范控制可能的违法情形。比如明知与存在事实婚姻的一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能构成重婚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与现役军人非婚同居,现役军人本身则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一条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此外,2018年4月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军人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由营(连)级单位首长批准;军官的,由直接首长批准。”可见,此时现役军人非婚同居属违反军队的条令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准军嫂”们也不能因非婚同居属社会普遍现象,却“帮助”军人违法违纪而不知,这也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旗帜鲜明地反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自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