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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郑志军与上海欧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引用时略作改动。
【基本事实】
乙公司在京东商城上开办了网店,郑某通过网络购物形式,于2014年9月6日在该网点购买价值为人民币1500元的某德国奶粉6盒,奶粉上均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郑某收到货物后,现要求乙公司退回货款,并按货款10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6500元。
【法院裁判】
·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乙公司并非食品生产商,郑志军对于奶粉是从国外直接采购系明知的。虽然乙公司销售的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存在瑕疵,但郑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奶粉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郑志军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的网页所载的系争商品图案为全英文包装,郑某与乙公司缔结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购买从海外代购而来的全进口奶粉,现郑某下单购买了系争的商品,应认定为郑某对其所购买的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等买卖合同必需具备的要件是明知的。且目前亦无证据显示系争商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况,故本院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简评】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10倍赔偿金”的前提在于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一二审的核心观点都在于——(1)消费者无法举证证明该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法定要件;(2)消费者对未贴中文标签是“明知”的。
那么,问题随之而来——未贴中文标签,不正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仅从形式上看,本案的“德国奶粉”恰恰不符合该条的规定。再者,产品标签的意义,不正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吗?如果消费者无法获知该商品的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成分表等内容,则无法判断该商品的真实性、安全性,其可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且食用该商品也将存在安全风险。这种解读似乎颇有道理,生活中常见的例子也是,甲到超市购买散装腊肠,后依该腊肉无生产日期,要求退款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不少法院都支持该主张。
但必须指出的是,“未贴标签”与“未贴中文标签”,当然有所不同。如果商品贴有外文标签的,语言的隔阂在当前已非无法解决(国人外语水平的提高及翻译软件的进步),未必会真正损害消费者之知情权。而且必须看到,外国产品并不遵循我国的标识办法,而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也并非生产者,无法苛求其通过改变商品外包装形式而附加中文标签,部分产品亦可能由代购人现场采购并从比如德国等地邮寄至消费者手中,至少从双方的交易合意当中,无法得出代购人曾承诺添加中文标签的意思表示。再者,在代购前,不少商家往往通过淘宝店铺的图片展示告知了商品的“包装详情”,如果消费者对商品在外国购买、包装无中文标签是明知的,却借此主张退货退款且要求10倍赔偿,会助长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并且从该不诚信行为中获益。
另外,设立“10倍赔偿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因商品质量对消费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的产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人身安全,并净化整体市场,而非使消费者获利。如果产品并未构成任何实质损害或潜在风险,只是外包装存在瑕疵,既然损害并未发生,显然就无救济之必要,对该“10倍赔偿款”的支持未必能净化市场,更可能是压缩经营者的生存空间,不利于代购市场的整体发展,因此也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