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企业家注意了,公司成立、发展中最容易触犯这些罪名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民营企业的鼓励和扶持,众多民营企业不断兴起、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或利益的诱惑,许多企业家在公司的成立及发展中触及了法律底线,轻则承担了巨额罚款,重则面临着牢狱之灾。下面笔者就对公司成立、发展中最容易触犯的罪名做一梳理。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七、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八、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毋庸置疑,企业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主体之一,企业家在成立公司以及运营公司的整个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多样化的法律风险。但是,当前的现状是,一直以来,无论是社会还是企业家自身,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关注都单一的集中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而对破坏性更大、后果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风险视而不见。实际上,正如有专家所指出那样,“同民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相比,刑事风险的管控是更能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要素。”

2019年6月8日重庆天圣制药董事长刘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法履行相关职责;2019年7月28日,暴风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鑫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截至目前,已有十余位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被刑拘。这无一不在警示着各位企业家,民事风险固然值得预防,刑事风险亦需要体系化、专业化的防控。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刑事风险防控逐渐重视,刑事合规法律服务也逐渐发展并不断成熟起来。所谓刑事合规,就是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制度、政策来审查公司、企业 运营活动是否具备刑事合法性。一般来讲,刑事合规服务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运营活动(包括公司注册成立、业务开展、税务管理、知识产权等)提供全方位的刑事合规性审查,提前发现和防控公司运营活动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为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2)为公司的管理者及员工提供业务相关的刑事法律咨询,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进行全面的刑事法律风险排查。

(3)当公司及企业家出现刑事追责情形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即是传统的刑事辩护(严格来讲,刑事合规主要在于事前的风险审查及防控,而非事后的刑事辩护)。

刑事合规业务,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一直在路上。我们的服务理念就是“团队、专业、协同,整个刑事合规法律服务团队足够专业,能够齐心协力提供服务。律所成员经验丰富,年龄、专业、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并均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经验,在公司股权、涉税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方面也具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近年来,律所先后为浙江某厨卫有限责任公司等设计了刑事合规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作者:田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