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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民间借贷一律犯罪?别恐慌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意见》的正式施行,旨在控制日益增长的高利贷、套路贷犯罪行为,规范金融贷款的秩序及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根据该《意见》,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法放贷行为,在不构成黑恶势力的前提下,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刑:(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而有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及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达到上述数额、数量标准80%以上便可构成犯罪。

其实,在该《意见》施行以前,对非法放贷行为并非不能以犯罪论处。若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的,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为了获取放贷资金,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严重情节的,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强迫交易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等,都是非法放贷行为容易构成的罪名。

随着《意见》的出台,非法放贷行为将成为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的范围。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成长,离不开正常民间借贷资金的支持。作为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只要依法放贷,在法律允许的对象、利率范围内放贷,依然是不会面临刑事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结合《意见》的相关规定,36%的借贷利率,不仅将成为出借人依法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最高点,也将是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大关键临界点。换句话说,《意见》中的非法经营罪,其主要的打击对象是利息利率超过36%的高利放贷。

 

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为了限制人的自由,虽然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限制人自由的效果;但究其存在的初衷,无非是通过限制人的自由的手段,达到全社会的良性运行和人的自由的最大化。尽管民间借贷面临着刑事法律追究的风险,但《意见》的出台并不是为了全然否定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只要在法律所承认的范围内,依法放贷,摈弃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等行为,依旧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作者:田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