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简析及法律规定梳理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下面就结合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经营罪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一汇总罗列,供大家参考。

一、非法经营罪的前世今生——投机倒把罪

非法经营罪的前身为投机倒把罪。在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详细的列了11项投机倒把行为: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7.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并分解出了现行《刑法》的几种常见罪名,分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非法经营罪也就由此产生。

二、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经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该《通知》还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上:该罪为一般主体,并且可构成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该罪要求行为人为故意;

侵犯的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1)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非法经营罪的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批复等梳理

(一)金融类:

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

4.《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二)烟草类

1.《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三)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

1.《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毒品类

1.《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2.《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电信网络类

1.《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3.《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4.《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适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6.《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六)食品、药品类

1.《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赌博类

1.《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疫情、环境污染、烟花爆竹

1.《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作者:田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