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从一则案例看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故意的判断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老张原为一大型三甲医院儿童疫苗注射科的主治医生,机缘巧合之下认识了销售药品的老李,听老李说起销售药品十分赚钱还不用每天坐班,老张一心动便从医院辞职随老李学着销售药品。老张随老李摸爬滚打一年以后,基本学会了销售药品的套路,便决定自立门户。一天,老李找到老张,说自己最近认识了生产儿童疫苗的“好疫苗”公司的销售人员,可以以非常低的价格拿到儿童疫苗,提出两人合作出资购买儿童疫苗后转手销售赚取差价。老张寻思着自己原本就为大型三甲医院儿童疫苗注射科的主治医生,认识许多医院疫苗注射科采购人员,根本不愁销售渠道,便同意和老李合作。

第二天,老张和老李便一同到了好疫苗公司。当好疫苗公司的销售人员介绍疫苗的价格时,老张发现该公司的价格比正常的疫苗购货价格低一倍不止,便提出想看一下疫苗成品。销售人员把疫苗拿给老张看后,老张发现该疫苗明显与正常疫苗的成份不同,而且还缺乏相应的生产批号。但老张仔细一想,该疫苗价格比正常的低很多,而且是老李联系的生产商家,就算出事了也不能追究自己的责任,便没有提出异议。后老张和老李将该疫苗进行了销售,好几名儿童在使用疫苗过后出现不良反应,而老张和老李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老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多次笔录中承认了自己和老李一同合作购买疫苗并销售赚取差价的事实,也承认自己陪同老李到好疫苗公司进行了采购,并现场看了公司的疫苗成品,但坚称自己不知道所购买的疫苗为假药,是老李和好疫苗公司把自己骗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为假药,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按假药论处。老李所购买和销售的儿童疫苗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也未取得批准文号,因此认定为假药不存异议。但同时,必须注意的是,构成销售假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即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自己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在上述案例中,司法机关至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老张主观上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1.老张原为大型三甲医院儿童疫苗注射科的主治医生,对儿童疫苗的成份、价格等具有充分的认识;

2.好疫苗公司所销售的疫苗价格比正常的购货价格低一倍不止,价格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

3.老张现场看了疫苗的成品,发现了好疫苗公司的疫苗成份不对,且也没有相关的批准文号。

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有罪无罪的判断,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系统化的考量;而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则往往是通过客观事实来加以印证。只要结合客观事实,能够判断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使行为人零口供,一样也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田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