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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打麻将期间猝死,谁应对此负责?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最近,笔者居住的小区一楼麻将馆内发生猝死案,死者家属天天蹲守在麻将馆内要求老板赔钱。对此,本文就来探讨一下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麻将馆经营者是否应对猝死者承担法律责任?麻友是否应对猝死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有,则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若受害人死亡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是其突发疾病所致,那么受害方本人应对此自行承担主要的损失责任。

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证据,查明猝死者的死因是否确系出现生理上的呼吸心跳骤停而导致其猝死,如死亡是由于猝死者身体健康原因所造成,则其死亡结果麻将馆经营者和麻友陪同打麻将的行为之间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

1.针对麻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或标准。对于好友聚会、召集旅游或者打牌等娱乐活动,依据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来看,作为请客人、聚会的组织者的确负有一定的保障被邀请人安全的义务。但由于参加上述活动的人一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活动组织者仅仅是进行了召集等组织行为,故不应当对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过高,组织者仅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但判断活动组织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还应结合活动参与者的生理缺陷、精神缺陷、醉酒、未成年、紧急情况等其他因素予以判断。

2.针对麻将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或标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考察在事故发生期间,是否有证据证实其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在120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先行就近寻求社区医务人员进行救助,是否有进行过安全提示等。如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提示和辅助救治,则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即便是猝死者发生猝死意外,一同打麻将的麻友和经营者以其日常生活经验不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猝死者猝死结果的发生,因此应认定该次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并非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只要在场人员,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救助义务,则猝死者的死亡结果与麻友和麻将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如若前述人员的疏忽大意,没有及时救助的行为与猝死者的最终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察该麻友和经营者的过失行的过失情况,予以酌情判断其应在合理部分承担次要的损失赔偿责任。

附参考案例:

(2017)琼96民终381号

(2018)琼96民终1880号

(2018)苏03民终407号

作者:李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