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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熊孩子犯了错,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法律依据
(一)刑事责任
一方面,要看具体年龄——1.如果熊孩子不满14周岁,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2.若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仅在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情形下需承担责任;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要看是否满足“立案标准”:比如,“熊孩子划伤他人车辆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57条),立案标准为5000元。
总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顺利成长,法律在其刑事责任上设定了重重限制,多数情况下,熊孩子都将与“牢狱之灾”无缘。
(二)行政责任
比如“打架斗殴”的,若未达立案标准,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果熊孩子在16周岁以下,或者以16-18岁但初犯的,不予处罚。
(三)民事责任
由“父母代劳”,未成年人有私人财产的,自己给(《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熊孩子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己给”(依《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总之,依现有法律规定,“熊孩子”基本不承担刑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又由父母代劳,这是未成年人保护与受害人救济两种价值间平衡的产物。即便在“熊孩子伤人”现象频发、“对熊孩子就该以暴制暴”的社会心理不断发酵的当下,我们仍然提倡,作为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应当时刻保持理性,不可为发泄情绪而一时冲动,对熊孩子大打出手。无论顶着多大的道德光环,施暴者仍然是施暴者,仍将因暴力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与其家长协商,或诉诸正当途径,才是纠纷的解决之道。
二、具体分析
(一)形式上:
若受害人起诉,熊孩子与监护人将一同“出庭”——作为共同被告(熊孩子可能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未成年人郭某甲驾驶自行车,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被告郭某甲现年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尚不具备赔偿能力。法院认为,本案未将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如若判决,将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故应追加郭某甲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二)实质上:
1.由谁承担——①原则上由“熊孩子”的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法院在判决中,往往会要求由监护人赔偿,或由“熊孩子”与监护人共同赔偿;②若“熊孩子”有私人财产,则优先以“熊孩子”的财产承担责任。
●“熊孩子”的财产,可能源于父母、他人赠与,以及接受继承、参加竞赛获取的奖金等。不过,“熊孩子”是否有私人财产,主要由监护人一方举证。
【案例】未成年人张某无证、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他人重伤。法院认为,张某虽亦系未成年人,但其拥有个人财产两轮摩托车,对原告的损失其应在个人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与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未成年人黄某驾车,与受害人甲某发生碰撞后导致甲某受伤,法院酌定由黄某一方承担50%的责任,并指出:“黄某至今尚未满十六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告现无证据证明黄某有财产,故黄某甲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承担什么——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具体以何种方式承担,根据损害的性质、受害人的要求,并由法院最终确定,最常见方式为“赔偿损失”。
【“西瓜案”】曹小虎等六名未成年人在邻居家西瓜地玩耍时,将地中2.8亩地的西瓜破坏殆尽,法院认为:“被告曹小虎在侵权时尚未成年,现虽已成年,但无证据证明其现已有经济能力,故仍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即与其他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118元。”
【“熊孩子划车案”】被告龚某1划伤原告车辆导致该车受损,应承担修理或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实施行为时尚不满八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原告所受损失——修车费应由被告监护人承担。
【撞胸案】2016年10月30日下午,王某1与钟某1在前者居住的小区玩“互撞游戏”,后二人演变成互殴,王某1受伤。王某1当晚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胸部挫伤、腹部外伤、阴囊外伤。王某1就此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由钟某1的监护人承担90%的责任,即赔偿损失共计3587.14元,但关于王某1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二人均为9岁至10岁的未成年人,其对所实施行为的后果不具有独立的、清晰的、全面的判断能力,因此我们不能去评价他们主观上是否存在的过错,并且本案的发生起于游戏的玩耍。对王某1进行所遭受的侵害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可以完全实现对王某1的相应补偿,故无需再进行赔礼道歉。”
(三)若“熊孩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监护人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未成年人罗某1驾驶机动车与路边行人张立华相撞,法院依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罗某1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罗某2(监护人)主张被告罗某1外出务工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罗某2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罗某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证明被告罗某1本人有财产,即无证据证明被告罗某1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被告罗某1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罗某2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本案的所认定的赔偿责任。
(四)注意:监护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该责任无法免除,但若其尽到“监护责任”,法律责任可能“被适当减轻”。当然,多数情况下,监护人难以举证“已尽到监护责任”。
三、对生活中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
(一)父母离婚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原则上由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若一方独立承担确有困难的,法院可能责令另一方(未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
【案例】两7岁儿童玩耍时相互推拉,其中A某被推后摔倒,诊断为“脾破裂”。后受害人A某一方将B某、B某父、母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鉴于B某母亲平时系靠打工维持家庭开支,收入水平有限,故一审法院主张由B某父亲、母亲共同承担对本案的赔偿责任。”
(二)若父母无力偿还,子女成年后,是否还要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6年10月30日,未成年人田某酒后持刀乱舞,划伤友人李某,后法院判决,由田某监护人A承担赔偿责任。但A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田某已成年,并于某公司上班。此时,李某能否将田某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应允许追加田某未被执行人。一方面,田某系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监护人A不过承担了替代责任,故由田某承担侵权责任并不为过;另一方面,A无履行能力,也不免除田某的还款义务,为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实现公平正义,应当追加田某作为“被执行人”。
(三)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成年,但诉讼时已成年,如何处理?
【案例】小甲与小乙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份,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即互殴,小甲脸部、头部、背部多处受损。事发时,小乙仅十七周岁,后小甲将小乙诉至法院时,小乙辩称,事发之时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甲应向其监护人主张赔偿。
法院认为:“小乙是否担责的关键,在于小乙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经查,小乙自2018年11月至今,均独自在外务工,独立生活,有一定经济收入。本案赔偿数额亦不高,综合分析,小乙有能力就该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其监护人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小乙没有履行能力时,代为偿还该项债务”。
作者:洪良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