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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随意借车,可能要倒大霉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老婆与车,恕不外借”,也同样有人说:“人际关系中最深的伤害是,你真敢开口借,我却不敢开口不借。”中国长期形成的熟人社会模式、互帮互助的传统观念,使得车主“被借车”或“有偿借车(租车)”现象时有发生,生活中常见的借车情形是:(1)儿子向老子借车;(2)老公向老婆借车;(3)刚买新车,多年的兄弟想试驾;(4)亲戚有急事,开口借车等。

车子外借时间有长有短,希望车辆归还时完好无损往往也只能是车主的美好愿望——除了可能产生的油耗、车损、清洁、久借不还问题以外,随意借车还将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

一、治安处罚风险(最基本)

驾驶人与车主都可能被罚款、行政拘留或吊销驾驶证,车辆也可能被当场扣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借用人无驾驶证;(2)车辆已达报废标准;(3)使用假号牌,假行驶证、合格检验标志、保险标志;(4)酒后与他人驾驶机动车等(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96、98、99、100条等)

另外,借车最糟心的莫过于“违章记录”:

「男子借车3个月,违章记录多到哭」2018年某日,王某将车辆借给朋友高某驾驶,至3个月后收回进行年审时,才发现车辆违章记录高达92条,累计罚款8900元,累计违法记分277分。

二、刑事风险

(一)借用人犯罪的,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酒后借车,坐副驾驶未开车,被判与司机同罪」蒋某与张某相约于KTV喝酒、唱歌。离场时,张某从蒋某手中要过车钥匙,由他驾驶汽车带蒋某到成都某足浴城洗脚,行至路口,为躲避查酒驾的交警,张某倒车逃跑时与经过的一辆三轮车相撞,后二人被交警抓获。

1.法院认为,蒋某明知张某大量饮酒,仍将汽车交给张某驾驶,二者成立共同犯罪,判处危险驾驶罪;

2.明知对方借用车辆将用于犯罪,如用于抢劫、运毒,但仍然出借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成立共同犯罪。

(二)借车用于犯罪,车辆可能被作为“犯罪工具”暂时予以扣押

「借车运毒案」龚某谎称外出办事,从好友张某处借入小汽车一辆,用于运输毒品,在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于张某的小汽车系龚某运毒主要运输工具,该车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直到两年后法院对龚某罪刑进行判决,并确认扣押的车应当予以返还时,张某才得以要回所借出的车辆。

借车被用于犯罪的,即便车主并不知情,为了侦办案件的需要,车辆仍可能被司法机关先行扣押。从扣押日起到返还之日,除造成生活不便以外,来回奔波的时间、费用成本也“令人心累”。

(三)借车被抵押、被转卖的

【为还赌资,借兄弟车去抵押】为归还对外欠下的赌债,A某向B谎称,要带病重老母亲去医院看病,借走了B某小汽车,后用该车向经营二手车的C某抵押借款3万元。

【借车后转手就卖,烟台一男子连“坑”14人」“借到就卖,卖完就花,花光再借”——烟台男子称外出有急事,向工友借车,出于对工友的信任,车主将车钥匙交出,该男子转手就以3万元卖出。因来钱快、不费力,后以同样套路连续作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好心借车给朋友,朋友却卖车抵债】甲与乙为多年邻居,某天乙某见甲某将汽车停放于工地上,谎称借车接送女朋友,骗走甲某长安汽车一辆,后乙某将甲某汽车以1万元价格转手,用于抵债。

1.将借用车辆用于抵押贷款、买卖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以借车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2.即便认定构成诈骗罪,借出的车也可能要不回来,只能向借用人要求赔偿(可能毁损灭失了,或第三人善意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等)。

三、民事风险

(一)车辆被毁损

【出借600万兰博基尼 瞬间被烧毁】2019年2月9日,李某驾驶从朋友处借来的兰博基尼,从福建宁德回上海上班,途中由于前车出现急刹,李某未与前车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下意识猛踩刹车,最终车辆失控撞上路边护栏,车子瞬间起火,10分钟后便被完全烧毁。

(二)造成交通事故(1.自己受伤;2.撞了别人。)

▲三个原则:(1)交强险先赔(商业三者险随后);(2)谁使用由谁赔;(3)车主有过错才赔——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

那么,如何认定车主“有过错”?

一方面,出借车辆本身当然不是过错——机动车为个人财产,车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处分它,包括把车辆出借、赠送给他人,法律无权干预。

另一方面,所谓“过错”需用交通常识去判断,即“一个合格的驾驶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具体来说,车主要做到三件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首先,查“证”——有驾照是驾车上路的基本条件,因此车主必须审核对方有无驾驶资格,如果把车借给无驾照的老婆、儿子、朋友驾驶,当然要承担责任。

【借车给无证的老公,需担责】在丈夫王某的驾驶证被注销后,妻子胡某仍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法院认为,胡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应当知道王某驾驶证被注销的事实,却仍然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借车给未成年人飙车,双双被重罚】未成年人路某驾驶汽车到街上办事,途中与甘某行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甘某当场死亡。后法院判决,由路某及其父母赔偿37万元,车主高某赔偿16.7万元。

其次,查“人”——借用人状态是否适合开车。具体表现在,如果驾驶人存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吸毒)、麻醉药品、存在妨碍安全驾车的疾病(如存在精神病、癫痫症)等情况的,应当拒绝出借车辆。

【借车给醉酒人,判赔20%】在吉林省高院某案件中,法院认为:曾某在“应当知道”张某饮酒而仍然将车钥匙交给张某,存在过错,据此认定曾某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当然,过错需有因果关系】重庆市高院某案件中,法院认为,借用人王某虽有贩毒、吸毒的“前科”,但交通事故发生系由于王某“疲劳驾驶”所导致的,与王某吸毒、贩毒等历史无关,法院借此认为损害与车主邹某是否知晓王某存在吸毒等不良行为、是否疏于审查,不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查车”——确保车辆无安全隐患,如刹车、制动失灵等,如果因该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车主也将在劫难逃。

【出借问题车,车主赔偿9万】因外出办事需要,刘某向朋友王某提出借车要求。后刘某行至某路口时,撞飞了正在过马路的66岁老人,老人当场身亡,后刘某被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鉴定,王某出借的小车被查出存在制动缺陷,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关系,故王某应当承担被害人损失的20%,即9万元。

特别强调:以上过错认定时间为“借用时”。

除上述3点之外,相关法律还存在兜底条款——“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过错的认定权在法院,而非受害人或出借人、使用人。当然,所谓“其他应当认定……存在过错的”,这种认定较为少见,既然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也可依照生活常识进行判断。

(三)两个常见问题

1.没买交强险怎么办?

交强险是受害人获得救济的主要渠道,如果车主未购买交强险的,受害人当然有权要求车主与车辆实际使用人(借用人)一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没有告知借用人该车辆未投交强险的,负连带责任】2012年某日,黄某借用林某小轿车,驾驶时发生意外,撞上了路人陈某。法院认为,投保交强险为车主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仍然出借车辆的,存在过错,车主林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应当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交强险过期的,责任共担】2015年某日,汪某将老家闲置小车借给亲戚杨某驾驶。后杨某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2014年就已到期了,但汪某一直未继续投保,汪某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2.借用人逃逸的,有什么影响?

首先,逃逸不影响交强险的赔付,发生事故,交强险必须先行赔付,与肇事者是否“逃逸”无关。

其次,可能影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一些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将“逃逸”列为免赔事由,往往在此时拒绝赔偿。

最后,提供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不可向车主追偿——车主原则上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为自己的过错负责,而非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车主不向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追偿对象为借用人,而非车主。

作者:洪良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