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出借车辆出事的,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常有将车辆借与他人的情况,如夫妻间借用、父子间借用、亲戚与朋友间的借用等,如果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要求车主(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三个原则:交强险先赔、谁使用由谁补充、车主有过错才赔。

一方面,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这种目的并不因车辆驾驶人为登记车主或他人而有所不同,原则上应当由交强险先行赔付。

另一方面,交强险有限额,未必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存在“不足部分”的承担问题。应当看到,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为,从风险控制能力的角度而言,除了驾驶人(借用人)以外,没有人会有更强的能力、更好的机会控制该行为的风险,不能苛求交通事故发生时,远在天边的车主能瞬间到达并阻止事故发生,因此应当由车辆“使用人”(借用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车主而言,车辆被借用后产生交通事故的法律风险,几乎与听说“老家的邻居驾车撞人”没有太大区别——即无需赔偿(当然,前者可能存在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受损的损失)。不过,如果车主借用车辆存在过错的,其当然无法对该事故再置身事外了——车主的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存在关联,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而言,由于车主对损害发生也作出了“贡献”,其法律责任当然无法免除。(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49条)

那么,出借车辆的车主可能有哪些过错?

二、如何认定车主有过错?

一方面,出借车辆本身当然不是过错——机动车为个人财产,车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处分它,包括把车辆出借、赠送给他人,法律无权干预。

另一方面,是否出借车辆是私人问题,不过,驾驶车辆毕竟是一项危险活动,为维护社会安全,车辆出借人必须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所谓出借车辆的“注意义务”,与“驾驶自己车辆的注意内容”并没有太大区别,所考量的都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即“一个合格的驾驶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不会违反交通安全法规?”

首先,驾驶人需要有驾照——有驾照是驾车上路的基本条件,因此借用车辆时,出借人必须审核对方有无驾驶资格,如果把车借给无驾照的老婆、儿子、朋友驾驶,当然要承担责任。

【案例】在山东省高院〔2017〕鲁民再73号案件中,法院即认为,管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应当知道胡某驾驶证被注销的事实,却仍然将车辆交给胡某驾驶,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借用车辆时,应当场让对方交出驾驶证查看,避免对方存在无驾照、伪造驾照或驾照被吊销等情况。车主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不能因“不知情”、对方未主动提供驾照而主张免责。)

其次,驾驶人“有能力”开车——这种能力所指的是“生理能力”,与具备驾照等“资格”不同。具体表现在,如果驾驶人存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吸毒)、麻醉药品、存在妨碍安全驾车的疾病(如存在精神病、癫痫症、器质性心脏病)等情况的,应当拒绝出借车辆。就常识而言,法律之所以禁止饮酒、服用某药品(如吸大麻)的人开车,无非是因为饮酒、吸毒会对人体机能(如反应能力)、大脑等有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人群开车上路将成为道路上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当减少其开车上路的机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案例】在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499号案件中,曾某在“应当知道”张某饮酒而仍然将车钥匙交给张某,法院据此认定曾某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不过,出借车辆是一种维系情感、方便他人生活的正常社会交往行为,要求出借人在整个“借用期间”(一般的借期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都必须关注借用人的生活状态,无异于强人所难,也将给出借人增加太多成本。因此判断车主过错的核心,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无需为出借车辆存在法律风险而过度担忧。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饮酒、服用违禁药品等无关的,车主当然不存在过错。

【案例】重庆市高院〔2017〕渝民再90号案件中,借用人王某虽有贩毒、吸毒的“前科”,但交通事故发生系由于王某“疲劳驾驶”所导致的,当然与王某吸毒、贩毒等历史无关,法院借此认为损害与车主邹某是否知晓王某存在吸毒等不良行为、是否属于审查,不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应保持警惕心理——借用车辆多发生于熟人之间,车主往往疏于注意就将车辆外借,未能仔细审核出借人是否有能力驾驶机动车。此时即便主张未当面交接车辆,也无法免除赔偿责任。)

最后,所借的机动车本身没有问题——车主需保证该车辆不存在缺陷(如安全隐患,包括刹车失灵、汽车前大灯故障等),如果事故发生刚好是由于该缺陷所导致的,该缺陷当然与受害人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车主无责任。

【案例】在前述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49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曾某知道案涉机动车存在“未年检、未交交强险、车牌号为伪造”等缺陷,但上述缺陷并非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除上述3点之外,相关法律还存在兜底条款——“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过错的认定权在法院,而非受害人或出借人、使用人。当然,所谓“其他应当认定……存在过错的”,这种认定较为少见,且既然法律未有规定,自当以生活常识进行判断。

三、没买交强险怎么办?

交强险是受害人获得救济的主要渠道,如果车主未交交强险的,受害人当然有权要求车主与车辆实际使用人一起,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作者:洪良友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