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刑事合规,你了解吗?(一)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所谓刑事合规(criminal compliance)就是对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包括企业本身的活动和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刑事法规范的体系审查及风险的防控。它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现代企业治理需求多元化、发达法治的客观要求、立法积极引导、刑事法研究与律师业务精细化等诸多方面共振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合规亦属企业的一种法治自觉,表明企业从外部刚性规制自发转变为自我管理,属于整个法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正因为如此,西方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比如,西班牙就于2015年修法明确规定了刑事合规制度),若查实企业开展了刑事合规的业务或者监管尽职,即使犯罪,也会作为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轻予以认真对待。在判处罚金方面,往往会在确定企业的刑事合规投入后,相应扣除成本,从而减少判罚。

于我国刑事理论与实践而言,刑事合规业务只能算是一个“舶来品”。不过,刑事合规并不玄妙,也不像有些人说得那样“高大上”。从实践角度以观,一般认为刑事合规业务的源起与1977年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相关。此法案明确禁止美国公民、公司、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及在美国境内行事的其他人通过腐败方式向外国公职人员支付、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有价之物以获取或保留业务。这一法案令很多企业对于自己员工的活动是否合乎法案倍感担忧。2011年生效的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更是以“不当行为”作为贿赂犯罪的本质,加大了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贿赂行为的查处。与此相对应,为了使自己的企业不致于陷入刑事风险中,企业家们纷纷设立刑事合规部门,随时审视自己的经济行为。日益庞大、交错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体系也使得企业内设的法务部门并不能够胜任刑事合规业务。因此,大量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有机会参与其中。相应的,相关律师业务也从企业及员工犯罪后的被动应对(比如刑事诉讼)变为了主动的事前预防。正因为如此,很多人错误以为这一业务是律师刑辩业务的延伸。其实不然。刑事合规业务与律师的辩护业务存在着根本不同,前者在于事前进行主动、积极的审查、过滤,从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专业性和团队性均非刑辩业务所能比;而辩护业务更多是在犯罪发生后消极地通过刑事诉讼加以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治高度发达的国家,做好刑事合规业务需要非常强大和极其专业的团队(需要精通外国商事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诉讼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而绝非一两个人的零敲碎打所能胜任。从企业角度讲,基于“经济成本效益的分析”,通过刑事合规不仅能够最大可能防控刑事风险,避免涉罪后倾家荡产(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涉罪风险都是极大,概莫能外),而且还会提高企业的价值和声誉(相信没有违规、违法和犯罪的企业无疑是值得民众依赖的),最终使得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更愿意设立刑事合规部门或者购买相应的服务。换言之,“只有在合规的经济成本小于没有合规的成本时,企业才会考虑使用合规。同时,也只有在具体情况下的预测是可信时,企业才会投资设立合规措施(托马斯·罗什)”。当然,只有那些帮助企业实现这种预期的刑事合规业务也才能够存在和发展。

如前所述,刑事合规是多种因素共振的结果。其中,立法引导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也即,立法者应当积极肯定企业认真严肃开展的刑事合规业务,对于有效开展了刑事合规的企业,即使企业及其员工犯罪,也应当给予从宽处罚甚至易科刑罚。将目光返回到中国。很明显,我国刑事法中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因此当下的刑事合规业务纯粹是某些企业的无意识行为,开展业务的动能明显不足。相应的,从我国既有的实践来看,很多律师事务所目前提供的更多只是刑事风险的防控业务,比如各种行业事前的刑事风险防范,还谈不上真正的刑事合规业务。不过,在我看来,随着中国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国企业真正国际化,立法者一定会对此有所考虑,刑事合规业务也会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的“刚需”。因此,我想说,“刑事合规业务,你真的很需要”。不过,刑事合规的详细内容以及中国展开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实践。如果你真的需要,期待就此开展深入的合作。

作者:陈世伟  教授(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