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参与国家考试,你应当知道这些刑事风险(一)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9年9月4日开始施行。《解释》释明了相关刑法立法,为司法者更好适用刑法提供了指南,同时也为每个公民参与国家考试划清了刑罚的界限。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可能产生刑事风险的考试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不是所有考试。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具体如下:(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友情提醒,如果你是一个学历教育的考生,在这些考试中绝对不能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按照我的理解,目前没有法律来明确规定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故其并不能纳入“国家规定的考试”范畴。(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当你想成为一名公务员时,你在参加这一考试过程中不得动歪脑筋。(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些考试是当前社会中最有含金量的职业资格考试。它是普通人想从事法律、会计师、医师等职业的必经之路。在参与这些考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让自己始终踩在法律的红线内。(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除了前三类明确列举的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还有一些考试也值得关注。随着法律的废改立,国家考试的种类也会相应的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一规定实际上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等考试纳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此,在参与像美术、体育、艺术等自主招生考试过程中,相关参与主体也必须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那么,在参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呢?具体分析参见下文。

作者:陈世伟  教授(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