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参与国家考试,你应当知道这些刑事风险(二)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可以说毫不夸张的说,各种考试伴随了每个中国人的大半生。其中,像高考这样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个人命运和前途的法定国家考试至关重要。一些人也在这些国家考试中动起了歪脑筋,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频现,严重破坏法定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对此,刑法“被迫”作出了合理反应。

在《参与国家考试,你应当知道这些刑事风险(一)》一文中,笔者明确指出,考试关联犯罪之“考试”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不是所有考试。那么,在参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具体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呢?我们应当如何行为而不“逾矩”呢?对此,笔者结合2019年9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续为大家分析“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就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重要的问题说三遍”。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认定请参见《参与国家考试,你应当知道这些刑事风险(一)》)”+“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之外的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不构成本罪。若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组织作弊”一般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过程中的策划、领导、控制行为。比如,召集他人制定作弊方案,确定具体分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知他人组织作弊而为其提供作弊器材(比如包括TK设备、无线耳机、无线接收器)或者其他帮助的,也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如果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就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了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一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然,如若一些人的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试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或者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或者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或者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或者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参与法定国家考试的过程中,除了具有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风险,还存在哪些其他的刑事风险呢?具体分析请参阅笔者即将分享的《参与国家考试,你应当知道这些刑事风险(三)》。

作者:陈世伟  教授(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