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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将可能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该罪两种行为:一种是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实施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代替者的单方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代替者与被替者的共谋。另一种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个“让”字,体现出行为的刑罚边界。如果某个父亲让学霸级的哥哥代替对此全然不知情的学渣弟弟参加高考,那么父亲和哥哥都可能构成代替考试罪,而弟弟却并不构成犯罪。当然,法不外乎情。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如果学霸哥哥为了实现身患绝症的弟弟之临终梦想而代替其参加高考,事后也能够主动认罪、悔罪的,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不以犯罪论处。
作者:陈世伟 教授(重庆绮惠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与刑事辩护部、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