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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动态 | 携手共进: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合作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与绮惠律所共启东盟商事仲裁实务研究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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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保护“少年的你”,亟需本土方案
按照当前讨论热点话题的节奏,本来大家就一个热点话题发表激情澎湃的观点后就会休息一阵了。等到相同的事件或者主题再现,大家又出来重复今天的讨论。但是,在完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绝不是首选》一文后,笔者发现普罗大众对于大连14岁男童实施的“凶杀案”的讨论热情并未减退。最难能可贵的是,在沟通与讨论过程中形成了一共识,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因此,笔者也想就如何预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作恶”问题继续发表自己的看法。
关于预防措施,各种观点悉数登场,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动刑主降论”,即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动用刑法重罚上述行为。但究意降多少,“主降论”内部也是莫衷一是。有的主张降到12周岁,有的甚至主张降到10周岁并对所有实施恶性案件人不论年龄一律用刑。另一种观点即“综合预防论”。这种观点强调,在预防未成年犯罪过程中,刑法不是首选,而是应当认真分析未达刑责年龄主体“作恶”的根本原因,尔后“对症下药”,综合预防。
对于刑罚权“狂暴”的本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后遗症,笔者在此不想无病呻吟,相信处于刑罚权饱和时代的我们会有同感。因此,我们现在既不需要“吸睛”的极端观点(比如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0周岁以及全面处罚的观点),也不需要情绪性的道德谩骂,更不需要言必称某国或者某地区的论证模式。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案件发生根本原因在于成年人,是我们成年人“犯了错”、“造了孽”。成年人构建的社会应当“自我答责”。因此,成年人社会的主导力量——政府应当而且必须有所作为。当务之急就是全面获取真实的发案数据和事实,结合相关数据、发案事实提出并制定出有效的本土解决方案。这一数据应当作为公开信息适时公布,及时回应普通公民的关切。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建立虞犯少年的强制收容教育制度,防范虞犯少年的危险性变成现实性。在此,笔者重申,主张综合预防绝不是放纵这些群体,更不是保护所谓 “未成年人渣”,核心是强调我们应当采用非刑手段尽最大可能消除虞犯少年的危险性。只有这样,笔者相信才可能减少和预防此类悲剧,才能真正保护“少年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