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商标恶意注册”当休矣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有关数据表明,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1992件,同比上升51.2%;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51998件,同比上升37.0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37.1万件,同比上升28.8%。另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公开的涉及“商标”的文书共有85974份,其中与“恶意”有关的文书为 11652份。

上述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表明,一方面我国正常的商标申请及相关的纠纷在逐年大量增加,这是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现实反映;另一方面,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的违背诚实信用进行“商量恶意注册”现象,今年典型的事例之一就是网红敬汉卿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成商标。这类现象的大量存在,给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造成了巨大的负担,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为此,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商标法》属于这八部法律之一,如今修改后的条款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17号令发布了相应的配套衔接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章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和《若干规定》,“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将受到下列限制或禁止:

第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新增加的内容,这也是本次修改最核心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修订后的《商标法》进一步改变了商标注册 “申请在先”的原则,强化了商标的使用义务,鼓励申请人早申请、早使用。当然,实践中商标注册部门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另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7.1之规定,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五种具体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对本规定内容的违反。

第二,即使申请获得通过,相关主体均完全可以以“恶意注册申请”为理由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宣告无效,理由成立的将不予注册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强化商标代理责任,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提高行政和侵权惩罚。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商标代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综上,《商标法》和《若干规定》实施后,商标恶意注册当休矣,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应适时合规而为,否则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