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 | 浅析虚假诉讼罪中的一些实务问题认定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1:邢甲因罗乙借款不还,多次催要无果后,怒而诉至人民法院,为解心头之怒,邢甲伪造证据篡改了部分事实,以此来达到让罗乙多还钱的目的。但最终法官凭“火眼金睛”识破了邢甲的把戏而案发。

案例2:罗乙欠邢甲200万并出具了借条,后因罗乙与另一债权人陈老头交恶,罗乙为了不让陈老头顺利要回钱,于是找到邢甲两人恶意串通,由罗乙再向邢甲出具一张金额为100万的借条,并用100万元过账,使之有真实打款凭证,将总借款金额增加至300万元,由邢甲持两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裁判文书,以达到使邢甲多分配罗乙被查封财产之目的。

此案例1中邢甲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笔者认为邢甲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第一,依据《刑法》307条之一规定,结合《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可见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捏造”一词从文义解释指假造事实,即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另外根据刑法243条、246条等规定中“捏造”一词,理论和实践均理解为指无中生有、假造事实。根据体系解释原则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一词应当与其他刑法法律条文中“捏造”一词是一致的解释。此案例中邢甲并未假造事实使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的行为,仅是对既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部分篡改的行为,因此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不应认定虚假诉讼罪。

第二,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公布来看对虚假诉讼罪的罪状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可以看出立法原意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无中生有、假造事实捏造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借助公权力从而达到个人非法目的的行为。本案例中邢甲与罗乙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纠纷,则依法享有诉权,即使邢甲篡改部分案件事实,亦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否则不符合立法原意。

第三,对于邢甲“部分篡改型”的行为,既然法官“火眼金睛”识破,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司法处罚或判决其败诉等方式,使行为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邢甲“部分篡改型”行为实施成功使罗乙遭受财产损失,可以以诈骗罪等侵财型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或邢甲实施“部分篡改型”行为过程中犯罪的可依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处理。

关于案例2邢甲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答案是肯定的。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可分之诉与不可分之诉的区别,此案例2中邢甲每一个借条承载的法律关系都可以独立分别诉至法院进行法律评价,因此属于可分之诉。在可分之诉中,应当对其中涉及的每个诉讼标的和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分别进行判断,行为人仅对可以单独起诉的诉讼标的进行无中生有假造事实,那么就应该对其相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否则就是纵容了犯罪分子,并可能导致很多行为人通过这种方式逃避刑事处罚,给社会起到了恶的示范,不利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