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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企业破产一二事(一)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世界经济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作为重要的经济引擎也面临严峻的考验。部分企业在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下,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边缘。但破产并不是洪水猛兽,破产制度反而是化解企业债务困境,重新释放经济活力的一项人类伟大智慧结晶。

那么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呢?在企业经营遇阻的时候就随时可以申请破产吗?显然不是,破产制度作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企业法人无力偿债困境的一种制度,《企业破产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故破产的原因应当是法定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总结一下,破产的原因有二:

其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其二,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两点很好理解,但公司在何种情形属于明显缺乏能力呢?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而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转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企业具备破产的原因之后,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又应当选择何种破产程序呢?

在我国,债务人可以选择适用的破产的司法程序有三种: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那么这三种程序分别是何种含义并具备何种现实意义呢?

一、就破产重而言,是引自英美法系的一项破产制度,系利害相关人通过积极拯救陷债务人企业,帮助其摆脱经营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二、就破产和解而言,系通过债权人的妥协,由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了结债务的协议;

三、至于破产清偿,系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后注销企业。

破产并不可怕,公司在具备破产原因且确实无法继续经营时,应当积极申请破产,选择适合自己的破产程序,重整旗鼓,以争取早日再次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队伍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