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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保护还是溺爱?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究竟应否降低

浏览: 时间:2019-11-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最近,多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影响较大的便是以下两起: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某将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杀害;10月24日,四川省仁寿县一名15岁中学生用疑似砖头的硬物从背后猛击老师,致老师受伤倒地不起。第一起事件中,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目前已被收容教养。

 

 

而第二起事件,最终结论为何,还得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几种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连续出现的多起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再次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推上了热搜榜,许多专家都提议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下调。

例如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认为,希望能够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这不是我个人的意愿,更是众多家长反映的意见,因为看到太多这类案件,大家都感到焦虑不安。”并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可按成人的法律来执行。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举例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就降低为8岁,降低了2岁,刑法是不是相应地可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又如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来源:红星新闻)

但在笔者看来,不能因为近期未成年人犯罪的频发便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规定,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大数据专题《从司法大数据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显示,截止2018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已连续9年持续下降。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得到了较好控制,之所以仍有未成年人犯罪频发,一方面也是源于人口基数较大。

未成年人有着心智发展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及理性认知能力较弱等特点,这是人生理发展的必经阶段,也是当前《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关键参考。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便决定了对其的犯罪预防和犯罪惩罚措施,需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其更具有矫正空间。

不与否认,当前某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手段之恶劣完全不亚于成年人。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其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家庭、社会、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在惊叹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竟会如此残忍之时,更应该深入反思其行为产生的背后根源:我们的家庭教育是否健全?社会矫正是否及时?教育理念是否正确?绝不能一旦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便将责任全然推卸到法律规定之上。当前所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设立之初便是经过了多方论证,放到世界范围内来看,也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笔者还注意到,近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中,也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并拟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实施分级预防。修订草案中明确,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对此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8项教育矫治措施,而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修订草案的内容尤其是关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所具有的前瞻性不可否认。但是,效果最终究竟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必须还依赖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的配合。只有从小入手,从教育入手,塑造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才能最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对于未成年人,结合其身心特征,对其保护毋庸置疑;但是,保护不是溺爱,对其的矫治也不可忽视。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单靠刑事法律的单向调整远远不够,只有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