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相关推荐了解更多 +
绮惠动态|我所荣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近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表彰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我所获评 “重庆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登表彰名单。 这份荣誉,既是对绮惠多
绮惠动态|绮惠律师事务所全新布局——大湾区,你好!澳大利亚,你好!
近日,绮惠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与澳大利亚分所均顺利通过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同步正式开业运营。这一举措,不仅是在绮惠深耕国内商事法律服务基础上的全新突破,更标志着我所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服
绮惠动态 | 荣膺两项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荣誉
2025年6月29日,2024-2025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论坛暨第二届案例发布会在北京落幕。论坛以“匠心驱动新质产品,创新引领行业未来”为主题,汇聚全国法律行业精英与专家学者,我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代表出席。
绮惠动态 | 携手共进: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合作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与绮惠律所共启东盟商事仲裁实务研究新征程
2025年4月2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第一次会议在我所顺利召开。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宣传组组长何静率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会,绮惠法律研究院院长吴春燕携
绮惠说法 | 犯罪、处刑与赔偿:刑附民诉讼中赔偿范围的是是非非
刑事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的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管理制度与秩序,有的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触犯刑事法律给他人带来损害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当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不仅会面临经济上的赔偿,更可能会接受刑罚的严厉追究;另一方面,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经济能力有限。因此,在赔偿范围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异于正常的民事诉讼。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因犯罪受到侵犯请求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因犯罪受到侵犯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 无论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还是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均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赔偿项目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赔偿的一般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未包含在内(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159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倾向性意见是,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此外,北京市的《北京法院贯彻新刑诉法座谈会纪要》中也规定一般不能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外。
但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的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对残疾赔偿金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该案二审法院判决中,关于残疾赔偿金部分,从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说理,认为:
“首先,从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看,颜礼奎的故意伤害行为致尹瑞军构成十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再次,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尽管公报案例的权威性尚无法与司法解释相比,但仍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也即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敞开了大门。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目前未有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案例持支持态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将难以得到主张。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项目的反思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项目为何不包含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最高院答复中的理由主要是:(1)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2)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3)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赔偿会导致民事调解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毫无疑问,法律在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项目时,必然是进行了充分了考虑,权衡了多方利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以及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进一步提升,法律规定或许也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其实,涉及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大多出现在暴力性犯罪,立法之初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能力并无不当;但是,从受害者及其家属方面来看,在人身、财产已经受到侵犯之时,如何全方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属其首要需求。受到更为严重的侵犯,请求赔偿的数额却更少,也难免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感。更有甚者,会有受害人担心犯罪行为人被刑事立案,进而自己无法获得更多民事赔偿的情形。
当前,最高法的公报案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上,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已经加以了支持,这也体现了司法态度的转变。究竟何时会有权威性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趋同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我们拭目以待!
.pn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