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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高空抛物和坠物的刑事风险大,请管好自己的手和物

浏览: 时间:2019-11-2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高空抛物、坠物是现代都市里高发的一类行为,已经成为城市病里的一大顽疾。此类行为轻则污损他人衣物、身体,重则可能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因此,“头顶上的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高空抛物和坠物的刑事责任。结合《意见》,此次就给大家讲讲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的刑事风险。

一、“高空抛物”的刑事风险

根据《意见》的规定,“高空抛物”是指行为人故意从高空中抛弃物品。基于常识,这里“高空”应当是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如果是在与地面平行的空间里抛弃物品,不属于“高空抛物”。同时,“抛物”表明行为人是有意将物品抛弃。若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为3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处罚,法定刑也变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若行为人为了伤害、杀害特定人员而高空抛物,则直接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当然,若行为人从高空跳下自杀并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也不属于“高空抛物”,而是根据具体情形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

考虑到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因此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人系“多次实施”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或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则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二、“高空坠物”的刑事风险

《意见》认为,“坠物”是指行为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的行为。比如,阳台上未摆放好的花盆、菜刀等物品从高空坠落。若坠落的花盆、菜刀导致死亡、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指出的是,若上述未加管理的物品坠落的原因是动物或者自然力(比如地震),则需要对“高空坠物”与死亡、重伤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如果因动物或地震等自然力导致高空坠物,则会因为缺乏因果关系而不构成犯罪。

现代城市是一个风险极高的地方。在此友情提醒,为了避免因高空抛物和坠物而产生的刑事风险,为了避免给他人制造危及生命健康的风险,请一定管好自己的手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