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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90后开始立遗嘱:关于遗嘱继承需注意的问题

浏览: 时间:2019-11-25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近日,一名25岁的女孩在生日当天立下遗嘱,引发网友热议。遗嘱,作为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并未限制公民应当在何年龄阶段才可立遗嘱,只要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实施该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有效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遗嘱继承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识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遗嘱继承分为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此相比较于其他几种遗嘱形式而言,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2.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亦不能采取电脑打印方式书写;遗嘱人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应当慎重选择,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代书遗嘱要求内容要素完整,应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

由录音设备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因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信息,遗嘱人应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间等信息。

5.口头遗嘱。

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订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口头遗嘱无任何书面或电子载体,完全依靠见证人表述遗嘱内容,极易产生纠纷,因此《继承法》明确规定口头遗嘱必须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选择此种形式。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有效的遗嘱继承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法定主体请求后,人民法院可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3.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可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若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