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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关于寻衅滋事罪,你应当知道这些(五)

浏览: 时间:2019-12-0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关于寻衅滋事罪,你应当知道这些(四)》一文中,笔者为大家讲述了寻衅滋事罪的第二种行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接下来,我将跟大家说明寻衅滋事罪的第三种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会出于无聊而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走他人的财物(比如市场上的水果、鸡蛋等)或者出于发泄情绪而恣意损毁像公园里的公私财物,或者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比如,为了自己长期居住而在公园的草坪上安放集装箱)。很多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合理又合法”。实际上,这些行为本身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强拿硬要的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故意损毁、占有的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人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除此之外,“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此,我想善意提醒一下,为了避免此类刑事风险,最好记住:“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