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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关于寻衅滋事罪,你应当知道这些(四)

浏览: 时间:2019-12-01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关于寻衅滋事罪,你应当知道这些(三)》一文中,笔者为大家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第一种行为,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各种情形,相信大家对寻衅滋事罪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述寻衅滋事罪的第二种行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及其“情节恶劣”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22日)第3条的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情节恶劣”主要表现在行为的“次数”(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方式(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行为所针对的对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后果(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追逐、拦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但是,辱骂和恐吓行为不仅可以在现实生活中而且也可以在信息网络空间里实施。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推进和转段,在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过程中,不少行为人为了追讨债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和恐吓行为。比如,在信息网络空间里向他人多次或者连续发送一些PS的图片(比如将被害人修改为病人的图片、与一些淫秽图片进行粘贴),诅咒、辱骂、恐吓那些不及时归还债务的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明确指出,“对通过……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其中,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而在网络空间里实施辱骂、恐吓行为,那么他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