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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汽车消费如遇欺诈怎么办?

浏览: 时间:2019-12-0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随着汽车逐渐走入寻常百姓家,关于汽车消费维权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有关经销商欺诈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纠纷特别引入关注。分析最新审判案例,结合相关规定变化,维权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一是注意法律适用变化。自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之后,司法实践中就正式开始确认了汽车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欺诈销售的惩罚性规定。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观点为: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后由于“欺诈”成立可以得到惩罚性赔偿,相关案件逐年增多,但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销售欺诈,各地法院的处理却不完全统一,争议极大,近年来认定构成“欺诈”有慎用、趋严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 2018)最高法民终 12 号终审判决认为:杨先生购买豪车宾利慕尚因销售商维修和更换窗帘总成而诉请“退一赔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认定经销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仅认定经销商部分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渝01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豪大名公司在保时捷假冒“BOSE”音响行为明显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按整车适用“退一赔三”。此案经两审维持后,目前正由重庆高院提审,仍然有变化的可能。可见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法院,在认定汽车销售欺诈上越来越严格。

二是学会收集固定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09条规定,由于“民事欺诈”采用特别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因无法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者对方提出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无法排除而维权失败。根据《民法通则》意见68条规定和理论通说认为,要认定民事“欺诈”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所以事前、事中及事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固定好相应的“欺诈”证据。具体地,维权一方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及时收集并固定对方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方面存在“欺诈”事实的证据。

三是要依法适度维权。消费者维权时方法、手段应合法,所提诉求应控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一味模仿西安购买奔驰发现漏油的女车主的做法——诉诸网络舆论并不可取。以销售方轻微违约,没有明确告知一些新车轻微瑕疵来认定构成“欺诈”的,也很难得到支持。要综合比较考虑、慎重选择按照合同,要求销售方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还是选择按照侵权要求承担产品责任。实践中,过度维权或者不当维权,最终结果完全得不偿失也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