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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公司股东会能否决议撤销其之前所作分红决议?

浏览: 时间:2019-12-02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分取公司盈利是股东享有和行使股权的应有之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并就此形成决议后,董事会应当执行股东会的分红决议,但值得探讨的是,股东会之后能否通过新的决议撤销之前所作的分红决议?对此,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分红涉及到股东根本性的利益,股东会不得随意撤销其之前所做出的分红决议,否则大股东可能会滥用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公司法》规定了强制分红机制,但这种情况下强制分红机制都不能启动。

另一种观点认为,除非公司此前作出的分红决议违法,否则股东会是可以撤销其之前所做出的分红决议的。

一、原则上,股东会有权通过决议的方法撤销其之前就利润分配所形成的分红决议。

其理由有三:一是基于公司自治原则,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任何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决议,甚至可以依法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撤销之前的分红决议自然不在话下;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股东会撤销其之前所作出的决议,基于私法领域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股东会当然有权作出此等决议;三是分红决议是公司与股东之间所达成之合意,而公司的意愿与股东的共同意愿是一体的,因此,股东和公司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用新的合意取代旧的合意,完全是合理合法的。

二、股东会撤销其之前分红决议的决议,之前的股东会所作出的分红决议(以下简称分红决议)与之后其所作出的撤销分红决议的决议(以下简称撤销决议)两者均须合法有效。一方面,如果之前的分红决议本身无效,如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就进行了利润分配,那么该分红决议自始即没有法律拘束力,既无撤销之必要,也无撤销之可能,发生纠纷时法院也可径直认定该分红决议无效。另一方面,基于法律的一般原理,行为人要撤销其之前所做的行为,该撤销行为本身亦应合法有效,否则不具有撤销前一行为的效力,因此,撤销决议本身作为公司决议的一种,必须合法有效,即撤销决议本身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22条有关公司决议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撤销决议才能撤销分红决议。

三、股东会的撤销决议不得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否则撤销决议对异议股东不具拘束力,易言之,撤销决议须全体股东无异议方才有效。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分红决议,股东的分红金额通常就确定下来,此时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公司此时负有向股东支付分红决议所确定分红金额之债务,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在公司到期拒不支付分红款项时股东得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支付相应分红款项。由于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不再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因此公司股东会虽可作出撤销决议,但该决议只有在全体无异议通过的情况下方才对全体股东具有拘束力,否则异议股东可以该决议侵害其权利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四、股东会的撤销决议不能对抗信赖分红决议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对于信赖分红决议的善意第三人,如股东的债权人在分红决议作出后,根据分红决议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股东的分红款进行了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该债权人即为善意相信分红决议不会被撤销的第三人,另外,股东在分红决议作出后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出质了自己的分红款,质权人亦为善意第三人。此时,股东会即使作出了全体股东无异议的撤销决议,也不得对抗此类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