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线咨询
我们将在 24小时内 联系您,请保持电话畅通.
相关推荐了解更多 +
绮惠动态|我所荣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近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表彰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我所获评 “重庆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登表彰名单。 这份荣誉,既是对绮惠多
绮惠动态|绮惠律师事务所全新布局——大湾区,你好!澳大利亚,你好!
近日,绮惠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与澳大利亚分所均顺利通过主管机关审核备案,同步正式开业运营。这一举措,不仅是在绮惠深耕国内商事法律服务基础上的全新突破,更标志着我所进一步加强涉外法律服
绮惠动态 | 荣膺两项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荣誉
2025年6月29日,2024-2025法律服务创新产品论坛暨第二届案例发布会在北京落幕。论坛以“匠心驱动新质产品,创新引领行业未来”为主题,汇聚全国法律行业精英与专家学者,我所管委会主任罗粲林代表出席。
绮惠动态 | 携手共进: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合作 ——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与绮惠律所共启东盟商事仲裁实务研究新征程
2025年4月2日,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第一次会议在我所顺利召开。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宣传组组长何静率东盟商事仲裁实务指引课题组成员参会,绮惠法律研究院院长吴春燕携
绮惠说法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放弃是否有效?
基本事实:2018年12月10日,A公司作为发包人,B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XX小区一期2号楼及地下室工程。且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第1款约定,作为承包人的B公司主动放弃本工程的所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承包人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往往是迫于发包人的强势地位,由于目前大量存在发包人为向银行等机构融资贷款,使用在建工程作抵押,此时银行为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并可优先受偿,通常会要求提交承包人出具的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书或者明确约定直接承包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往往可认为是迫于无奈。
只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原则上即可由当事人自由处分,无论是对权利的限制还是放弃,都应视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无论承包人是基于何种原因放弃,只要该放弃的意思表示是承包人自愿作出,那么承包人在放弃该权利后即不得再向发包人主张针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是为保护承包人利益,更是为了最终保障建筑工人等劳动者利益而设立,体现了生存利益优先于经营利益的指导思想。如果允许承包人随意通过约定放弃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最终真正承担不利后果的极大可能是付出大量劳动的建筑工人,这不仅与立法目的相违背,还会造成建筑行业的混乱。因此,法律对承包人自愿放弃或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附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可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
那么,实践中应如何判断是否造成建筑工人利益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判断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要看承包人这一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要将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是否因此恶化到影响建筑工人支付的程度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同时应当从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情况的做出判断,而不能以是否欠某一建筑工人的工资作为判断标准。
.pn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