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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关于寻衅滋事罪,你应当知道这些(一)

浏览: 时间:2019-12-0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在《关于寻衅滋事罪,你应当知道这些(二)》一文中,笔者指出,行为人出于特定动机,无事生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那么,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呢?接下来,笔者就为大家一一分析。

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无事非、没有正当事由殴打其他人。这里“殴打”只能是对人使用的比较轻微的暴力,比如打耳光、踢打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为了发泄私愤、逞凶斗狠等动因去殴打其他人。当殴打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殴打”已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应当在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罚,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722日)第2条的规定,需要结合随意殴打他人所造成的结果(是否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是否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次数(是否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殴打他人的手段(是否持凶器,一般为功能性的物理性凶器,比如木棒、匕首等)、殴打的对象(是否系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殴打的场合(是否在公共场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因素择一判定是否情节恶劣”。换言之,只有“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才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等5人因为就因为私人恩怨随意殴打方是民(笔名方舟子)和方玄昌并造成两个被害人轻微伤而被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过程中,笔者发现,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集团)成员为了组织或者势力的利益(比如追讨债务),纠集多人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种行为可能会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笔者在此友情提醒,生活在凡尘中的我们即使有太多的不如意,也务必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图一时痛快“大打出手”而身陷囹圄,因为那是“最悲催”人生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