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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保证人签章前,需清楚这几个法律问题

浏览: 时间:2019-12-0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保证,又称“人保”,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清偿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作为保证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范围,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保证人应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多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以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没有约定份额的,应当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就担保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担保人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承担担保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保证人按内部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范围内承担的补充责任。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债务人地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重大困难的;(2)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并裁定中止执行程序的;(3)一般保证人书面行使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选择由债务人承担责任或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清偿全部债务。若债权人与保证人就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都是担保人的一道防火墙。保证期间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得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若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四、结语

笔者时常听到当事人为“财力雄厚”的好友提供“担保”,因好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其“倾家荡产”的消息,对此既为这个“不幸”的家庭感到惋惜,又为“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感到担忧。作为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绝不是出于朋友情谊签个字这么简单的事情,签字背后即意味着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债务的范围、担保期间及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均是影响担保责任承担的重要因素,须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