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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浏览: 时间:2019-12-0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是给予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的有效期间,以督促债权人期限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具有以下区别:

1.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诉讼时效当事人无权约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保证期间的起算可由当事人约定或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自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自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4.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经过,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人是实体权利并未消灭。

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间非并存关系,二者不存在交叉重叠。保证期间存续状态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无法起算;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一旦开始起算,保证期间也就不复存在。具体而言,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