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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

浏览: 时间:2020-01-09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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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公司可以不再审验注册资本,不再要求实缴注册资金,而是采取认缴制,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履行出资义务即可。那么股东出资除了传统的货币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出资的形式?比如实物、知识产权能否用于出资?如果前述的可以,那么自然人的姓名和劳务能否用于出资呢?下文中,绮惠律师事务所江律师就股东主要出资形式、出资要求进行列举和逐一简要说明。

一、货币

(一)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也可以用于出资,但如果以 “赃款”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

二、实物

(一)要先依法评估作价,且出资时评估和实际价值要相匹配。

(二)除土地外,须转移所有权。

三、知识产权

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等。

四、土地使用权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无权利瑕疵负担。

五、股权

(一)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做了价值评估。

六、债权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可以用于出资。

七、其他财产

需满足

(一)可以用货币估价;

(二)可以依法流通转让。

八、不能用于出资的形式

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