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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科研人员亟需上好刑事合规这堂课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张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对于此案,社会各界已经立足于自身的经验作了多元解读。在我看来,这一案件实际上为科研人员敲响了警钟,科研人员亟需上好刑事合规这堂课。
以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我国科研人员大致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一审判决的事实来看,李宁、张磊从事科研和课题组的管理工作被法院视为“从事公务”,系国家工作人员,故构成贪污罪。从我国现有刑法的规定来看,非国家工作人员若实施李宁、张磊等人的行为 ,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换言之,在现有科研管理体制之下,科研人员的诸多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而科研人员自身的认识误区正是这种刑事风险的根源。其中,最大的认识误区就是科研人员将国家财政拨款的纵向课题经费作为个人所有的劳动报酬并随意使用。这在上述案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当然,科研人员产生这种认识误区可能有千万个理由,比如醉心研究,无暇了解和学习相关科研管理制度,等等。但是,任何理由在刑事风险面前都显得微乎其微。为了防范刑事风险,科研人员必须花时间做好刑事合规工作。很重要的一点是,科研人员需要弄清课题经费的性质。非常明确的一点是,国家财政支持的课题经费并不属于课题组负责人个人所有(重要的事情背三遍),而是由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换言之,在课题组没有合规支取之前,课题的经费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如果采取虚开发票、虚增劳务费(比如虚列人员取得劳动费后转给课题负责人)等方式去套取课题经费,就可能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当然,从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来讲,为了减少科研人员的刑事风险,建议为科研人员留足劳务(智力)报酬,以结果为导向来管理课题。也即,课题发包方可以根据合同一次性支付部分经费,至于如何使用则不宜太细。课题发包方可以强化中期成果检查和最终成果验收来约束合同相对方。若中期检查或者最终成果验收不合格,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追回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