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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达成工伤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浏览: 时间:2020-01-13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达成工伤赔偿需要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难免会出现因工致损的事件,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往往通过与受害员工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予以私了,此种方式不仅能快捷妥当处理事故,还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利于缓和社会压力。但是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时还是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建设工程领域通常由总包方为承包方的施工人员购买保险。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所以,作为施工单位员工因工致损时,施工单位并不必然遭受大额赔偿费用,该赔偿压力可以转嫁到保险公司或者社保机构。当然,总包方购买的险种也不仅仅局限于社保,还可以购买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

其次,投保险种的不同则理赔方式亦不同。

实务中,不少单位为施工人员购买的是团体意外险,初心是以为该保险可在社保赔付不足时,用于弥补单位额外支出的费用。殊不知该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施工人员,即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是员工,根据现有规定受害员工是可以同时享有社保和商业险两种理赔权益的。所以,若单位投保的是团体意外险,则被保险人是员工,申请保险理赔人是员工,受益人也是员工,单位并不能直接申请该商业保险理赔权益归自己所有;而雇主责任险则是单位作为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理赔人是单位,受益人也是单位,即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以减轻单位的赔付压力。可见,选择的险种不一则申请理赔的内容不一。

最后,在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应注意对商业险理赔请求权是否转让进行约定。 

如前所述,单位若是基于已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想从中转嫁赔偿风险的,则应当与受害员工家属就是否进行保险理赔转让作事先约定,并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全面的理赔材料。否则单位在给付了远超社保限额的一次性赔偿款后,若是因提供不实或不全的理赔材料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势必不能达到单位想通过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