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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向丙公司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用其名下厂房及机器设备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协议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A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依约偿还上述借款,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期间,甲公司主张其有证据证明《抵押借款协议》上加盖的公章系A伪造。
【评析】
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1.有效说: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抑或加盖的是假公章。法定代表人故意加盖伪造公章,本身就系不诚信,如果公章系伪造就否认合同效力,反而会使不诚信者从中获益,仅仅因为加盖的是假公章,就不认可合同效力,无异于让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
2.无效说:合同书上盖章的意义在于,该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显示的主体所为,加盖伪造公章意味着该合同行为并非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九民纪要》,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应简单以所盖公章是否系伪造来认定合同效力,而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表明盖章之人的行为实质上系代表或代理公司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换言之,对交易相对人而言,公章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无需多言,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无法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而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问题,均不能简单通过所盖公章之真伪得到直接确认,因此,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伪,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以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