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绮惠说法 | AI生成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

浏览: 时间:2020-01-24 发布:绮惠律师事务所

微信截图_20200124222049.jpg 

法制日报近日报道,由腾讯公司诉“网贷之家”未经授权许可,抄袭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撰写文章的案件,以腾讯公司一审胜诉告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判决书显示: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上述判决内容及分析出自法制日报的相关报道,由于该判决尚在上诉期内,笔者并未得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判决全文。)

另根据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在该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中,法院认为:

第一,原告利用威科先行库生成的大数据报告所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作品是“不同的数据选择、软件选择或图形类别选择所致,不能体现原告的独创性表达。因此,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威科先行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所含文字作品,从生成过程看,选定相应关键词,使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其内容涉及对电影娱乐行业的司法分析,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涉及的内容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三,虽然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其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分析报告的产生既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投入,也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如果不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将不利于对投入成果(即分析报告)的传播,无法发挥其效用。

对比上述两个典型案例不同法院的裁判分析说明理由,就人工智能(AI)生成的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我们不难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首先,人工智能创作物完全可以具有独创性。

其次,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完全可以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外在形式和实质内容。

最后,AI作品不能成为自然人创作作品的作者,能否成为法人作品的作者,理论和实践争议极大。

我认为,区分AI生成作品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看AI生成物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作品”的条件,也即:是否具有“独创性”,是“独立创作”且“具有创造性”的特有表达。

实践中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第一,创作物是独立完成,不是抄袭和实质性模仿,且不同于公有领域存在的和他人在先作品的表达形式;第二,创作物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判断和选择。这样的AI生成作品就具有“独创性”,否则就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比如华为P30pro手机有一特别强大的功能,能够通过AI增强专利技术拍摄月亮照片。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通过AI增强技术获得的摄影照片,显然因为缺乏人的创作性劳动,特别是对照片获得所需的对焦、焦距、曝光参数等摄影要素体现个人特性的调整和设置,不能满足作为摄影作品的创造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故如果作品的形成不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判断和选择,只是单纯重现某些事实,就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二看AI生成的作品能否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主体。

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认为,所有“作品”,其创作只能由自然人完成,因此,前述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不具有可版权性。同时,深圳南山区法院认为前述案例中涉案文章属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体现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其理由和逻辑在于,该作品创作过程中,所利用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是满足规模化和个性化内容业务需求的高效助手。此种情形下实际完成关键创作任务的仍然是自然人,此种情形下使用AI生成的作品自然可以通过法人作品获得保护。但如果没有自然人主导、支配,完全是AI自行学习后创作出来的作品,这样的作品因无可供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因而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其中的道理,就像一只猴子创作的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一样。当然,如果随着科技进步的发展,一旦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够获得像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样的法律地位,作为单独的“电子人”成为民法上的“人”,AI自然也可因独创性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主体,目前的障碍和困扰自然就不存在。但就目前理论和实务所取得的共识来看,还远未达到如此程度。

综上,AI生成作品能否受法律保护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分析来定,不能一概而论。